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1、根据本院案件数量及辖区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等因素,在不低于本院审判岗位法官人数三分之一且不高于审判岗位法官总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员额建议,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2、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员额、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
3、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向本院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人选,但须事先征得公民本人同意。
辖区内公民个人可以直接向本院提出申请。
4、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须提供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5、对被推荐或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本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
6、经审查,对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人选,其名单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并送市司法局征求意见。
需要对被推荐人或申请人进行考察的,由本院会同市司法局到被推荐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共同考察。
7、人民陪审员要在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中选任,人选初定后,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8、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由本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9、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后自动免去其职务。
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1、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由本院政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时的日常工作管理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制度由各审判业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另行制定)。
2、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后,政工部门应将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抄送市司法局、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逐级上报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
3、人民陪审员任期内,由本院颁发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一制作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证》和本院工作标牌。
三、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1、人民陪审员实行岗前培训和任职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
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须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将根据工作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主要内容为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审判实务和新颁布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
2、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在职自学、系统授课、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形式进行。
岗前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任职培训每年不少于16学时。
四、人民陪审员的考核
1、每年度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行职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量化考核相结合。
2、考核主要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陪审一案计5分;撰写一篇调研论文计5分(通讯、简报减半计分),在浏阳市级刊物发表的加4分,在浏阳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每上升一个级别加4分;每提出一条有建设性意义的司法建议计3分;开庭、合议或培训学习无故缺席,每次扣3分;迟到,每次扣1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排庭,每次扣3分;考试不及格每次扣5分;案件合议的处理意见导致案件重审、重大改判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每案扣5分;人民陪审员因在工作态度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因违犯审判纪律而受到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法人的有效举报、投诉的,每件次扣5分,经查证属实根据情节轻重须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甚至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考核结果作为人民陪审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年终考核得分前2名,为本院当年度的优秀人民陪审员。
考核综合评定认为不胜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4、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五、人民陪审员的奖惩
1、年度优秀人民陪审员,按本院在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中先进工作者的奖励标准予以表彰奖励。
2、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决定,将书面通知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3、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市司法局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院政工部门查证。在查证过程中,发现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交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证。
4、人民陪审员有《决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人民陪审员被免去职务的,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抄送市司法局,并逐级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六、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1、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参照市财政核定的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参照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照实际工作、学习日[或按陪审(包括合议)案件数,一案折合一个工作日]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可由本人在年终任选一种)。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2、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享受的补助以及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需的开支,纳入本院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向市政府财政部门申报。
3、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其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