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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回 访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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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9-17 12:43:28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工作透明度,规范本院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工作规范化,预防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回访由本院监察室组织安排,审判管理办公室配合。

第三条  回访的重点为党委、人大及上级人民法院交(督)办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涉诉信访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应当回访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回访对象包括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参与案件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关注案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案件回访采取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直接回访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案件回访包括裁判是否公正、办案效率如何、司法是否廉洁等内容,回访人员在回访时应依法行使释明权,对回访对象就案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案件回访每季度开展一次,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同意可随时进行。

第八条  案件回访时由回访人员填写《案件回访登记表》,回访结束后将回访情况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并向全院通报。  

第九条  根据回访情况,对违反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人员,依照本院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