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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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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1-07 12:50:57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我院决定自200812月至20096月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确保活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组织

成立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范登峰任组长,副院长陈花梅任副组长,其他院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组成员、执行工作局局长李守荣兼任办公室主任,政工室、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法警大队、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宣传、检查、督办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活动负总责,副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活动目标

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一)200712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实际执结积案不少于300件;(二)因案件未能执结而引发的涉执信访案件下降30%;(三)完善和巩固市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四)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推动我院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三、清理重点

(一)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涉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

(三)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案件;

(四)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

(五)因未能执行或执行不当引发的重复信访案件;

(六)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案件。

四、活动步骤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分为四个阶段,正式实施时间为8个月。

(一)准备阶段200812月上旬。对20071231日前受理尚未执结的案件逐案排查登记,登记建立台帐,实行信息化自动管理。筛选疑难执行案件报送市委政法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挂牌督办,做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部署阶段200812月上旬。召开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动员大会,传达会议精神,进行工作部署。

(三)实施阶段200812月至20096月。突出抓好四项工作:一是根据积案形成的具体原因,要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对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在市委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重点突破;对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要优先清理,及时解决。二是采取“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要求”的工作措施,量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抓好组织实施及活动的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三是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在活动期间,指定专人负责执行信访工作。四是组织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总结阶段20097月。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后,及时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由我院或我院报请市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予以表彰奖励。

五、活动措施

1、创新执行方法,营造执行氛围由局领导带领执行组或执行大组,开展多形式的巡回执行活动,做到有执行能力的案件逐案上门,逐案执行,逐案兑现,确保清积活动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一是春节前组织一次“保稳定、促和谐”突击执行活动,力争突破一批影响春节期间稳定的案件。二是开展“金融案件巡回执行月”、“涉农案件巡回执行月”等主题活动,更好地服务“创建金融安全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整合力量,组织开展1-2次全院集中突击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力争突破一批大案、难案。四是召开1次执行兑现大会,营造执行声势,巩固执行成果,扩大执行影响。

2、强化执行措施,构建联动格局用好、用活、用足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推行阳光执行、和谐执行、中立执行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社会信息共享,构建执行威慑机制。将执行案件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并借助信贷管理、出入境管理、市场准入监管和国土、房产管理等系统形成的信息,多措并举,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二是积极采取媒体曝光、公告催执、悬赏举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探索和尝试债转股、转让无形资产、以物抵债等方法,力争突破一批执行难案。三是加强与“三调联动”机制的对接。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人民调解员参与到执行活动之中,协助开展执行和解工作;构建执行网络,加强执行工作局与基层组织的工作联络,畅通执行信息渠道。四是定期向基层组织通报辖区执行案件信息,争取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3、讲究执行策略,确保执行效果。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常规执行与突击行动相结合;坚持强制执行与促进执行和解相结合;坚持加大执行力度与讲求执行策略相结合;坚持实体执结与程序结案相结合;坚持营造内部清积氛围与媒体造势相结合;坚持人民法院主办与全社会协助配合相结合,确保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实效。

4、优化执行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执行证人作证,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隐藏、毁灭涉案证据,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妨碍法院依法搜查,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执行人员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六、活动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落实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责任制。将积案清理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到执行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执行组长负主要责任,分片联组局领导负连带责任。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重点案件由院、局领导包案督办。对在活动中因执行不力、执行行为不规范等行为引发的信访案件,依纪依规追究承办人的相关责任。

2、强化协调力度。这次活动以本院执行工作局执行人员为基本力量,司法警察大队干警为主要支持后援,全院其他各部门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密切配合、支持活动有开展,全力抓好清理执行案活动。

3、加强宣传报导。以活动专刊、专题等方式,加大对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宣传报导,大造全社会支持、理解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为法院执行工作造势树威,对逃债、躲债、赖债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压力,形成清理积案的强势氛围。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