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扎实开展“两帮两促”,积极推进“创业富民”,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支持和服务农村经济改革,促进浏阳率先科学跨越发展,根据本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便民措施,提升服务水平
1、开通远程立案,实现全院立案一体化。完成机关与法庭信息对接,实现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可以在辖区任一法庭完成立案手续;外地当事人还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立案手续,尽最大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实施预约立案。因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预约在节假日为其办理立案手续。
3、推行巡回立案和上门立案。本院定期派法官到辖区各乡、镇、办事处开展巡回立案活动。企业有成批次诉讼案件时,可以与立案庭或人民法庭预约上门办理立案手续。
4、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不断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做到简案快办、繁案限期办,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5、完善速裁机制。进一步整合审判资源,充实速裁法官,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不大、是非责任清楚、送达方便的案件由速裁法官办理。速裁案件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
6、强化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立案法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做到即收即调,即调即结。对于矛盾易于激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前由本院和市司法局“联合调解室”先行调解。
7、开辟“夜间法庭”、“假日法庭”,方便当事人诉讼。
8、积极开展巡回办案。深入纠纷多发地、多发企业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加大法制宣传,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9、充分发挥“三调联动”的积极作用,大胆探索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认真做好委托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案件等工作,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10、加大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力度,确保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二、加大整治力度,净化发展环境
11、严厉打击在农业投资建设中的侵占、挪用、贪污、渎职等犯罪,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2、严厉打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维护农村金融秩序。
13、严厉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绑架、聚众哄抢等“民转刑”刑事犯罪,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4、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5、严厉打击涉及种粮补贴的违法犯罪,切实保障种粮补贴真正惠及农民、惠及农业。
16、严厉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维护农村经济秩序。
17、继续治理招投标、公共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三、健全协调机制,规范经济秩序
18、设立“民间借贷纠纷”、“劳资合同纠纷”、“企业重组、兼并、破产案件”和“金融案件”专业合议庭,为快速、高效解决纠纷提供专业化保证。
19、依法慎重审理涉及农村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案件。对符合产业规划、有发展前景、有挽救希望的涉诉企业,要充分做好协调工作,运用破产重组、和解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避免发生因工作不慎而致企业倒闭、破产,劳动者失业的不良后果。
20、依法支持农村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实现资产重组,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1、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理顺和稳定劳动关系,通过调解引导劳资双方达成谅解,共渡金融危机。
22、认真审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就业权和获得报酬权。
23、准确把握公平原则的适用,对当事人约定显失公平的,充分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4、严格界定金融纠纷案件中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制裁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
25、依法维护合法的借贷关系,严厉制裁以出借时利息计入本金或计复利等方式,且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
26、依法处置好农村土地流转和林权改制中的纠纷,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规范流转,维护农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
27、依法审理涉及土地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28、依法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案件,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注重社会效果,推进和谐建设
29、对因资金短缺但仍正常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通过设置担保等方法延长企业偿债限期,帮助企业度过危机。
30、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负债企业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原则上不冻结企业银行账户,不查封、扣押企业原材料、半成品。严禁超标的保全。
31、采用多种执行限制手段,减轻企业偿债压力。引导当事人设立担保、入股等措施,大胆运用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方式,实现执行过程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2、确保有发展前景的农村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讲究执行方法,避免因执行方法简单而激化社会矛盾或因执行财产的分配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33、对有发展前景,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农村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企业主,在执行程序中,如无逃避执行或暴力抗拒执行等情形,原则上不采取拘留措施。
34、对涉及企业主下落不明、企业主有欠薪逃匿可能,或停产企业的案件,应及时采取稳控措施,实施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财产被哄抢或转移,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五、延伸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建设
35、建立法官定点联系乡镇、企业制度。在乡镇设便民服务站(设乡镇司法办或维稳办内),由联点法官负责在所联乡镇、企业开展巡回办案、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活动。
36、构建司法便民网络。在全市所有村、社区聘请“司法协助员”,建立覆盖全市的“协助送达、协助调解、协助执行”体系,逐步形成城乡一体的司法便民网络。
37、健全释法答疑制度。增强释法答疑意识,设立释法答疑窗口,完善释法答疑措施,拓展释法答疑领域,加大释法答疑考核力度,促进案结事了。
38、建立服务经济建设咨询系统。设立服务经济建设咨询窗口(设立案庭),建立服务经济建设咨询电话专线(电话号码:0731—3609272),开通服务经济建设咨询邮箱(邮址:lysfy_tg@chinacourt.org),为企业经营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39、畅通企业诉讼的“绿色通道”。企业因生产、流通等纠纷起诉的案件,材料齐全的,当天立案、当天排期、当天送达;权利义务明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40、扩大诉讼费缓交范围。对企业在资金困难时起诉的案件,可给予诉讼费缓交的救助。
41、开展专项服务宣传活动。针对花炮产业或医药行业存在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活动,帮助企业化解经营风险。
42、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整合调解资源,构建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