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丰富我院人才储备资源,为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院近年来的探索经验,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实行导师指导制度。从院内审判、执行、法警、综合等各部门选拔优秀资深的院中层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新进年轻干部的导师,从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修养、适应社会与做群众工作能力、业务素质与从业心态建设等方面着力加强年轻干部的教育、指导和训练,指导期为三年。
第二条 年轻干部范围的界定。
年轻干部为通过国家公务员招录、选调、军转等方式进入到本院工作未满3年,年龄30岁以下,具有正式编制的干警。
第三条 导师的资格要求。
1、政治思想强,服务意识优,职业道德好,在某一工作领域有一定的造诣和权威。
2、清正廉洁、严格执法、公正办案。
3、业务精湛、实绩突出,具有十年以上的同类工作经验。
第四条 年轻干部的义务责任。
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
2、尊师重道,虚心接受导师的指导和管理,积极与导师沟通,汇报工作进展。
3、受指导期间,按时向导师和政工室作好自身思想和工作汇报,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导师的工作职责。
1、及时了解年轻干部思想动态,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治观,提升其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修养。
2、为年轻干部积极传授工作方法、业务技能等方面经验知识,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
3、为年轻干部提供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自控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人际交往、为人处世等方面的指导,帮助其增强适应社会、做群众工作、处理复杂矛盾纠纷等的综合能力。
4、指导期内,定期对年轻干部思想品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并向主管领导和政工室汇报。
第六条 导师指导年轻干部工作的具体办法。
1、年轻干部进入本院后,由政工室根据其工作性质、岗位要求等,安排导师。
2、年轻干部到岗一个月内,导师有针对性地制定年轻干部培养整体方案,并报政工室。
3、导师每年度应根据培养方案内容对年轻干部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撰写考核报告提交政工室。政工室结合导师的考核报告和所在庭室意见,形成年轻干部年度考核报告,进入年轻干部执法档案和个人档案,作为年轻干部转正、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定期召开年轻干部培养工作交流座谈会。
1、政工室每季度召开年轻干部座谈会,由政工人事主管院领导、年轻干部所在庭室局队负责人及年轻干部参加。通过座谈,充分了解年轻干部思想状态和工作情况,帮助其解决思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2、党组书记、院长每年召开年轻干部座谈会,听取年轻干部工作情况汇报,帮助年轻干部提升思想水平、工作能力,解决年轻干部成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八条 年轻干部的晋升机制。
1、院党组着力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及时发现、择优提拔使用优秀年轻干部,为年轻干部提供良好的晋升机制;
2、年轻干部工作试用期满后,具备法官任职资格的,可参加本院的法官遴选,通过遴选的,任命为审判岗位法官;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在3-5年内考虑提拔为院中层干部。
第九条 政工室负责年轻干部培养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