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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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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04 15:11:41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和规范执行救助金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执行救助金的社会效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救助金是针对人民法院特殊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使其权利不能及时实现,导致其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主要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执行救助金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法院自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量入为出、分次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发放。

第三条 执行救助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和法院执行局共同管理,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发放司法救助金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不能执结的特殊案件,其范围包括:

(一)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案件;

(二)人身损害、交通肇事赔偿案件;

(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给予执行救助的案件。

第五条 发放执行救助金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案件已立案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

(三)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

第六条 申请发放执行救助金的案件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二)基本生活无保障;

(三)生产不能自救。

第七条 发放执行救助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案件基本情况及申请金额,并附相应的证据或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文件;

(二)执行合议庭对申请执行救助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并由执行监督员评议会讨论决定,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从执行救助金专户中按审批金额拨付。

(三)案件申请人凭执行局开具的《执行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到法院财会室领取执行救助金;

(四)执行人员将案件申请人的救助申请材料、合议庭笔录、报告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收款收条等装入执行卷宗,并将救助情况报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八条 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实行分次限额支付,数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在申请人领取执行救助金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执行回来的款项和财产变现的款项,由执行人员优先缴存入执行救助金专户。

第十条 上年度结余的执行救助金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余额,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因隐瞒事实取得执行救助金的,人民法院除强制执行收回已被取得的救助款外,可以给予警告、训诫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法官协助救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赔偿被骗取的执行救助款外,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