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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出勤、考勤规定》、《着装规定》、《聘用人员录用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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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6-29 17:21:56 打印 字号: | |

浏阳市人民法院

出勤、考勤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作息制度,强化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编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均应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工部门是考勤工作的职能部门,与院考核办其他成员单位一起负责考勤工作的具体事宜,考勤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计分。

第四条  院机关各部门和各人民法庭上下班按政府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法庭每晚均应安排人员值夜班,每周应有一次集体住庭,组织政治业务学习或讨论研究工作。

第五条  院机关实行打卡签到与出勤抽查相结合的考勤制度。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在上班的第一时间和下班离院的最后时间,持本人胸牌在打卡机上打卡签到,政工部门将每月进行汇总,核对其当月出勤情况,并及时报院考核办;与此同时,院考核办还将对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的考勤抽查。

第六条  法庭实行庭内考勤登记与院考核办抽查相结合的考勤制度。

第七条  考勤抽查由政工室会同院考核办组成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联合进行,采取不定期的方式操作。考勤抽查时,要求被抽查部门在接到抽查通知后5分钟内将本部门工作人员集中,由被抽查部门工作人员在考勤抽查签到册上签名,未在签到册上签名的,即为该次抽查的迟到或缺勤人员。

第八条  实行外出公务活动报告单制度。干警因出差、开会等公务活动不能签到的,应填写公务报告单,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公务报告单送政工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上班时间后5分钟为签到截止时间,超过5分钟到岗、签到即视为迟到;未签到,又未办理任何有效手续,视为旷工;提前下班超过5分钟的,视为早退(法庭在完成好当日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半个小时下班)。工作日中、晚餐提前就餐的,视为早退。

第十条  实行查岗制度。院考核办将进行不定期查岗,干警不在岗,且部门负责人不知其去处的,视为旷工;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炒股、玩电游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机关所有驾驶员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各自办公室备勤。

第十一条  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请假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执行请销假登记制度。请事假一天以内,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送交政工室备查;请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须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送政工室备查;请事假二天以上(含二天)须呈报院长批准。院班子成员请假须报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请病假须凭医院休假证明、病历等材料,由部门负责人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交政工室备查。

第十三条  请假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和安排,假毕及时到政工室销假。确因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电话请假,事毕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旷工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月累计旷工2天以上者,加倍扣发岗位津贴;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婚、产、探亲等假期及福利待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参加在职法律专业学习的学员,凭学校上课通知到政工室办理不超过通知规定期限二分之一的请假手续,假期视为出勤。经批准全脱产学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或非法院系统组织的学习活动,一律不得占用工作日。

第十七条  在职在编非审判人员第一次参加全国司法考试的,给一个月时间考前复习,该期间视为出勤;第二次参加考试的,允许请事假一个月用于考前复习,期间不发岗位津贴;第三次参加考试或审判人员参加考试的,给考试时间,不给复习假期。

第十八条  遇紧急情况,确需利用节假日加班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补休,补休期间享受出勤待遇。

第十九条  本院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浏阳市人民法院

     

 

1、本院法官、书记员参与开庭、庭前调解、听证及其他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诉讼活动和在窗口(接待室、立案庭等)值班时,必须着最新换发的制式审判服装。

2、法警必须着最新换发的制式法警服装上岗。

3、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院里组织的各种会议,均要求着新换发的制式服装。

4、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升旗仪式时,必须根据自身身份着制式服装,其他集体活动以及参加院外会议的着装以组织单位的要求为准。

5、为充分展示法院队伍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其他工作时间提倡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着新换发的制式服装上班。

6、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着制式服装上班时,必须穿着端庄、佩带工作胸牌。

7、着制式服装时,必须成套穿着(即上、下一致)。穿着西服式审判制服时,内穿衬衫必须为纯白色,系特制制服领带。

8、着制式审判服装时,除开庭、庭前调解、听证及其他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诉讼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以组织单位通知为准)佩带大胸徽外,其他情况均应佩带小胸徽。

9、佩带大胸徽的位置:戴在左胸处,大胸徽的下沿略低于制服左上方口袋的上沿,并位于口袋正中位置(春秋季与夏季制式服装的戴法相同)。

佩带小胸徽的位置:着春秋季制式服装,戴在左前襟处,小胸徽位于左前襟正中,与左前襟角平行;着夏季制式服装戴小胸徽与戴大胸徽的戴法相同。

10、每年51日—930为着夏季制式服装期间;101—次年430日为着春秋季制式服装期间。

11、院考核办将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本规定要求着制式服装时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未作刚性着制式服装要求的工作时间,其着装情况不列入考核内容,仅作形象参考。

12、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浏阳市人民法院

聘用人员录用与管理制度

 

为规范聘用人员录用程序和管理秩序,提高录用人员质量与工作效率,确保公正、公平、公开选拔人才和聘用人员工作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聘用人员系本院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录用工作人员应根据拟聘岗位的工作需要,经过考试、考核因职位特殊或年中因特殊情况出现个别岗位空缺,不宜公开选招、录用时,可采取相应的简化程序招录

第三条  录用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的原则

第四条     政工室年初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聘用工作人员年度计划,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聘用人员录用程序:

1、通过媒体公告录用人员条件、职数、报名时间和地点等;

2、凭医院体检合格表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3、按15组织笔试;

4、按13组织面试;

5、按12组织考察。

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及体检、考核等程序,由政工室参照本市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进行

第六条  聘用人员录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廉洁奉公,未受过刑事处分和党纪政纪处分;

2、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确定聘用人员年龄、身高、视力等条件和能力特长。

第七条  聘用人员录用笔试和面试,重点考察报考者工作实际能力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第八条  政工室根据职位要求对报考者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其适应职位的能力和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拟聘用人员,原无相关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试用期一个月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拟聘用资格:

1、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分的;

2、体检时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无法正常工作的;

3、拒不参加岗位培训,或经岗位培训未能通过培训考核的;

4、试用期满考核为不称职的

第十一条  拟聘用人员试用期届满后,进行正式录用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被聘用的工作人员,由政工室代表法院在聘用关系确定后一周内完善聘用劳动合同签订手续,聘用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订。合同期届满,劳动合同关系自动解除。

第十二条  被聘用工作人员实行政工室与其所在部门双重管理。合同聘用期限届满,由院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当年的12月中旬)对其聘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能胜任工作,符合续聘条件的,在下年度的元月十五日前签订续聘合同;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被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因岗位而定,其具体标准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聘用工作人员的连续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院子弟。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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