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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国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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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9-29 17:50:07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日均应升挂国旗,恶劣天气除外。

第三条  国旗应于每日早晨8升起,傍晚下班时降下。

第四条  举行庆祝、纪念活动和其他重大活动以及每周一,应当举行升旗仪式。

周一升旗仪式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举行庆祝、纪念活动和其他重大活动以及每月第一周的升旗仪式时,院机关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均应参加。

其他时间升旗仪式的参加人员为本院司法警察大队全体干警。

第六条  政工室负责升旗仪式参加人员的组织。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国旗的升挂及升旗仪式的组织。

第七条  升国旗时应伴奏国歌,或由参加人员唱国歌。参加人员同时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第八条  举行升旗仪式时,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均应着制式服装。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