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日均应升挂国旗,恶劣天气除外。
第三条 国旗应于每日早晨8时升起,傍晚下班时降下。
第四条 举行庆祝、纪念活动和其他重大活动以及每周一,应当举行升旗仪式。
周一升旗仪式遇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 举行庆祝、纪念活动和其他重大活动以及每月第一周的升旗仪式时,院机关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均应参加。
其他时间升旗仪式的参加人员为本院司法警察大队全体干警。
第六条 政工室负责升旗仪式参加人员的组织。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国旗的升挂及升旗仪式的组织。
第七条 升国旗时应伴奏国歌,或由参加人员唱国歌。参加人员同时应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第八条 举行升旗仪式时,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均应着制式服装。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