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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司法便民网”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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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3-23 20:19:52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服务职能,不断创新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加速推进城乡司法服务一体化,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全市“司法便民服务网络”,并制定本办法。

一、网络的结构       

司法便民服务网络是以审判庭或法庭为中心,以便民服务站为依托,以便民联络点为触角,以司法协助为中坚的便民服务网络体系,实行“三级网络”。

一级网络:全院统筹,实行院长和副院长分片联络制度。

二级网络:以审判庭、法庭为中心,建立乡镇便民服务站,实行法官联系乡、镇、办事处及辖区企业制度。

三级网络: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基点,建立覆盖全市村、社区、居委会的司法便民联络点,聘请村、社区、居委会司法协助员,实行司法协助员协助、配合工作制度。

二、网络的功能

司法便民服务网络的核心功能是便民,基础是司法服务,力图通过基层基础的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司法服务,促进和谐浏阳建设。

一级网络功能主要是工作指导和宏观决策。通过走访和提供服务,掌握和了解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的渴求,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本院司法为民各项具体措施;

二级网络功能主要承上启下。法官依本院司法为民措施开展好各项活动,及时向分片联络领导反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所联系乡、镇、办事处司法协助员开展工作;

三级网络主要功能是法院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司法协助员是信息传递员、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工作协助员。

三、网络的联动

1、组织机构:政工室为司法便民服务网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网络的构建、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院各审判庭、各人民法庭和审判管理部门、执行、司法警察等部门为网络成员部门。

2、运行模式:

院长、副院长分片联络制度。按区域划分,院长、副院长分别联络若干乡、镇、办事处,联络片点与职责见本院(2008)浏法发第37号文件。

法官联系乡、镇、办事处及辖区企业制度。乡、镇、办事处及辖区企业联系的法官及其工作任务,见本院(2009)浏法发第14号文件。

便民联系点和司法协助员制度。在全市各行政村及社区、居委会设便民联系点,并聘任司法协助员。

以审判庭或法庭为中心,形成联片院长、副院长指导辖区联点法官,联点法官指导辖区司法协助员“由上至下”的工作指导机制或“由下至上”的情况反馈、法律咨询机制。上下联动,构成纵向网络。

四、便民联系点和司法联络员

1、便民联系点。在全市所有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办公所在地或辖区人口密集居住地设便民联系点。

2、司法联络员。

条件:作风公道正派、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热爱社会公益事业、在辖区具有较高社会威望。辖区内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优先选任。

选任程序:实行由乡、镇、办事处提名推荐,本院综合考察,党组讨论确定后聘任。

职责:协助做好诉讼引导、立案初查预约、送达、调解、执行、服判息诉及维稳思想工作,并充当信息员、法制宣传员。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