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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三调联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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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3-23 20:23:1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有关“三调联动”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乡、镇、街道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联动,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1、进一步完善本院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三调联动”工作联络室的工作机制。各联络室的联络员要在3月底前全部重新安排到位,因工作调整导致联络室缺员的要尽快补充。联络员每月必须到联络室工作2天以上,及时收集辖区矛盾纠纷信息,参与人民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每月参与调解案件不少于2件;联络员要及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认真解答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咨询,全年为辖区人民调解员上业务辅导课不少于4堂,培训人民调解员不少于50人次。

2、民事审判第一、二庭及各人民法庭在审理诉讼案件时,要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并参与案件的调解,借助人民调解员对当事人情况熟悉的优势,形成调解合力,力促当事人和解。同时,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达到“以办案指导人民调解员办案”的目的。

3、原“浏阳市人民法院、浏阳市司法局联合调解室”更名为“浏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力争由调解委员会安排专职调解员到调解室常年办公。立案庭审查起诉材料时,认为诉前有调解可能的,直接转交该调解室调解,尽可能以快捷的方式化解当事人矛盾。已进入诉讼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争议标的不大的民商事案件,民事审判第一、二庭可将案件委托该调解室调解,达成协议的,以我院名义下达调解书。全年以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不少于80件。

各相关业务庭均要建立“三调联动”工作台帐,详细记载通过“三调联动”所结案件的基本情况。

4、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经一定程序,由我院下达调解书予以确认。将具有一般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为具有强制力的法院文书,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1)根据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暂开展乡、镇、街道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确认,村、社区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确认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开展。

2)司法确认纠纷类型:一是变更类纠纷。如变更抚养关系等;二是确认类纠纷。如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权等纠纷;三是给付纠纷。如具有给付期限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

3)司法确认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由人民法院确认;二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及内容必须合法。

4)申请司法确认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①由调解协议申请方当事人填写的简易起诉书;

②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出具的请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申请书;

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申请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申请书及人民调解组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复印件;

⑤调解协议原件。

申请司法确认时,协议申请方还应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时,可预先将此笔费用纳入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5)司法确认程序:

①由人民调解组织将本意见第4条第(4)项所列材料送交本院立案庭或相关人民法庭立案室审查;

②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办理诉讼费交纳手续;

③审查法官按统一编号立案后,制作调解书,并交人民调解员送达当事人;

④审查法官将案卷整理送检、归档。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