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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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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8-02 20:28:21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沿溪、大瑶、园区、沙市、镇头人民法庭是我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院党组领导下代表我院开展审判及与审判有关的工作。

第二条  为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我院设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民法庭工作副院长担任,政工室、办公室、纪检组、研究室、民一庭、民二庭和人民法庭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人民法庭工作职能:

(一)审理辖区范围内民商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四)指导辖区范围内的司法协助员开展工作;

(五)办理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人民法庭案件管辖范围:

沿溪人民法庭管辖溪江、古港、三口、沿溪、永和、七宝山、官渡、达浒、大围山、张坊、小河十一个乡镇及农业园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大瑶人民法庭管辖大瑶、金刚、澄潭江、文家市、中和、杨花六个乡镇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园区人民法庭管辖北盛、蕉溪、洞阳、永安四乡镇及生物医药园、现代制造产业园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沙市人民法庭管辖沙市、淳口、龙伏、社港四个乡镇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镇头人民法庭管辖镇头、官桥、普迹、柏加四个乡镇范围内的民商事案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案件管辖法庭的应当报主管院长批准;主管院长可以根据案件特殊情况调剂案件的管辖法庭。

第五条  人民法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庭应当按照“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庭庭训为指导,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方针和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人民法庭应当根据案件需要开展“驻点式巡回审判”和“流动式巡回审判”,实行就地办案,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章   队伍管理

第八条  按照德、能、勤、绩、廉、学全面发展的标准,择优配足人民法庭领导班子,配齐配足审判力量。

第九条  人民法庭应设庭长一名、副庭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庭长两名。

第十条  按照“3+3+1+1”的模式给人民法庭配齐人员,即人民法庭要保证有三名法官、三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一名司法警察、一名物业保安;根据需要可以另聘炊事员一名。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实行庭长负责制。庭长除审理案件外,有下列职责:

()主持人民法庭的日常工作;

()召集庭务会议;

()决定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

()负责对本庭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庭长代行庭长职务。

第十二条  法庭工作人员实行轮换交流制。

新调入的本院工作人员应当先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但特殊岗位及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初任法官资格人员应当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年限不少于两年;原有在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可折抵相应期限。

新提拔任副庭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应当安排到人民法庭任职,非因撤职、免职,工作年限不少于两年。

45周岁以下没有在法庭工作经历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适时轮换到人民法庭工作,年限不少于一年。

在人民法庭工作满十年,本人要求调回机关工作的,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法庭干警按照双重领导的要求,由院政工室和人民法庭共同管理。人民法庭干警的年度业务技能教育、培训、轮训根据我院教育培训工作制度由政工室统一安排;日常政治、业务学习由法庭组织。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应当按照“学习型法院”创建要求,每年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保证政治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业务学习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第十六条  院纪检组在人民法庭的非主要负责人中任命兼职廉政监督员一名,实行廉政监督员制度,完善人民法庭内部监督体系。

第三章 审判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庭与机关立案庭按照“大立案”制度要求,通过远程立案系统实现网络立案。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的立案审批权由人民法庭庭长行使。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公开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开宣判。

第二十条  人民法庭审理、调解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理、调解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实行独任制和合议制,合议庭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者庭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报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三调联动”机制和“司法便民网”的作用,注重将调解理念贯穿于诉前、诉中和判后。

第二十四条  院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在民一庭设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办公室,由民一庭庭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明确一名副庭长担任副主任,专职负责人民法庭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案件质量标准按照本院现行的《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人民法庭对本庭的案件质量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案件承办人(合议庭)为所承办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人民法庭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案件质量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庭应当在报表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所结案件送检评查、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案件宣判之前,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批复,泄露领导的批示、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案情报告以及向有关法院、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涉及审判工作的各种秘密内容。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司法不当情形的依照本院《司法不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庭的印章(电子印章)由专人负责,专柜保管,按照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在使用前需经人民法庭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做好印章(电子印章)使用情况登记。

第三十条  人民法庭上班时间与院机关上班时间一致,当日工作任务完成后因特殊情况可提前半小时下班。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认真填写考勤簿和考核手册;严格遵守院内请销假制度,去外地办案,须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请假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销假,否则仍按请假处理,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岗或超假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庭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干警值班和轮流住庭制度,保证每个工作日有干警值班、有干警住庭。

值班干警要按要求填写值班日志,做好值班交接。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庭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节假日和夜间值庭方案,确保人民法庭的节假日和夜间值勤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庭干警应该注重司法礼仪,严格遵守《法官行为准则》和本院《着装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一)土地类。(二)房屋建筑类。(三)通用设备类。(四)专用设备类。(五)电器设备类。(六)交通运输设备类。(七)电子、通讯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类。(八)绿化设施、文化体育设备类。(九)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人民法庭固定资产由人民法庭负责保管、使用和修缮。人民法庭主要负责人为财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庭应对本庭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编号,并逐年按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编制报表交院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及更换的金额超过500元时,应当向主管人民法庭工作副院长报告,由主管副院长交由院办公室统一办理;低于500元的小额维护保养、维修费用由人民法庭在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庭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双重管理模式,由院办公室和所属法庭共同管理、由人民法庭调度使用。

车辆的购置入户、卖出过户、报废销户、安全检查、年检、安全管理及各种规费的缴纳统一由办公室负责,上述费用按照本院相关规定执行;车辆的日常使用费(不含折旧费)在人民法庭的办公经费中列支。

人民法庭主要负责人为本庭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人民法庭的驾驶员为所驾车辆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因遇重要活动或紧急情况需要调用人民法庭车辆时,由院办公室报经主管人民法庭工作副院长批准后,采取车辆与驾驶员一起调用方式统一调度。

第三十九条  常用办公耗材实行统一采购,人民法庭根据需要由内勤或经庭长指定的专人到院办公室领取;非常用办公耗材实行申报采购,人民法庭根据需要报请主管办公室的院领导批准后,由院办公室购置。

第四十条  人民法庭应当及时编制法庭大事记和年鉴稿件,并在每个年度末将法庭的大事记、年鉴稿件和非审判案卷性档案一起移交给院档案室保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庭应当根据本院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和辖区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主动接受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庭应当根据本院建立“司法便民服务网”的要求,完善法官联系乡镇制度,协调处理好法庭与辖区乡镇、市直单位、企业和人民群众关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庭必须依规定标准依法收取诉讼费用,严禁超标准、降低标准或乱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收、退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严禁使用不规范票据或无票收费、白条收费。

人民法庭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杜绝票据遗失现象发生。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庭收取的诉讼费、案款、罚款应该按照财务制度及时足额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诉讼费、案款、罚没收入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庭必须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预收的诉讼费全额转存到银行专用账户,并到院财务部门入账。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庭收取的案款、罚款应于每周一或周五将本周的银行缴款单及票据一起交回院财务部门入账。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庭扣押的由本院保管的财物应当交由法庭内勤保管,并设立专门的保管场所、建立财物保管台账。

第四十九条  应当将人民法庭日常办公支出列入本院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保障人民法庭工作正常运转。

第五十条  人民法庭的所有经费支出要坚持先计划后支出的原则,严禁经费支出上的随意性和先支出后报批的情况发生。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庭实行备用金制度,年度每人民法庭的备用金为10000元,备用金在年底结算时收回。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庭的所有支出实行报账制,由经办人和人民法庭庭长审核后,交主管人民法庭工作副院长和主管财经副院长批准后到院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人民法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原则性在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

每周一、周二为院财务部门的报账日,但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除外。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庭对外争取的经费必须全部交由院财务部门统一入财政非税账户,由院财务部门对外出具收据。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台账和安全保卫工作台账。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庭要与所在地的政府、公安及综治部门联合成立安保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保联动反应机制。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电子监控系统,配齐必要的安保器械、警具、便携式安检器等安保装备。

添置安保设施所需费用在本院固定资产支出中列支。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庭配备的司法警察是维护审判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二)参与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三)参与对保全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执行;

(四)负责人民法庭办案车辆的驾驶;

(五)与人民法庭物业保安共同做好法庭安全保卫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法警大队、人民法庭庭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人民法庭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派出司法警察由法警大队和用警单位共同管理。派出司法警察的业务技能培训由法警大队负责,政治、业务学习、日常工作安排由法庭负责。

第五十八条  派出司法警察必须遵守法院、法警大队和用警法庭的规章制度,接受庭长管理,如存在违规违纪者,用警单位可以拒绝使用,退回法警大队,由法警大队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院里处理。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庭配备的物业保安是法庭财产保卫工作责任第一人,其在物业公司和所在人民法庭共同管理下开展工作。派出保安的人事管理、业务技能培训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工作受庭长指挥。

物业保安的职责为:

(一)负责人民法庭财产的安全防范,维护人民法庭工作秩序、车辆管理、消防设施检查;

(二)对进出人民法庭的人员进行登记、安检和身份查验;

(三)协助人民法庭司法警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做好人民法庭绿化设施的维护、保养;

(五)服务合同规定及物业公司、人民法庭庭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条  派出的物业保安必须遵守法院、物业公司和所在法庭的规章制度,接受庭长管理,如存在违规违纪者,使用法庭可以拒绝使用,退回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本院处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庭不得安排司法警察、物业保安从事职责以外的工作及违规、违纪工作。如有上述情况司法警察、物业保安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主管副院长或法警大队、物业公司报告。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庭的司法警察、物业保安实行调用制,法警大队和物业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报经主管法庭工作副院长批准后临时调用。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庭应当按照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切实提高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法庭的正常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七章  信访工作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庭要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设立兼职信访接待员,建立信访工作台账,及时掌握信息,畅通信访渠道,尽可能的将问题消化在本院。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庭处理涉诉信访的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有访必接、有访必查、有访必复、有访必息;

(三)统一管理、分类处理、分级负责、快速及时、严禁推诿、严格考核。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庭对所审结案件一年内形成的信访案件负责释法息访工作。

人民法庭处理的信访案件均要以书面形式服判息访情况或不能服判息访情况做出说明,并向本院立案庭备案。

第六十七条  实行重大信访案件通报制度。人民法庭要及时掌握涉诉信访和涉及稳定案件的最新动态,加强对涉诉信访和涉及稳定案件的处访力度。对可能转化为集体信访、越级上访的案件应及时向市人大、市委政法委、上级法院、辖区党委、人大、政府及本院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章  考核制度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庭的工作考核参照本院年度《司法状况考评实施意见》执行。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庭的奖惩情况由院考评领导小组根据考评方案核算并报院党组批准后确定。

第九章      

第七十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各人民法庭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