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习生的管理,确保实习工作稳定、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工室为本院实习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接受实习生的其它部门为协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政工室负责统一接收实习生。本院其它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均不得自行接收实习生到本院实习。
第四条 实习生的来源和条件
(一)实习生的来源
本院原则上只接收与本院签订教学基地协议院校的法律专业学生,凡要求来本院实习的实习生须由学校老师带队到政工室申请登记实习,并由学校指定一至二名带队老师负责对实习生的日常管理。个人申请实习的,原则上不予接纳,但经本院干警介绍并担保的,由学生本人持所在学校实习介绍信、学生身份证件到政工室申请登记实习,由政工室根据实习生的具体情况及本院的需要,审查确定是否接收实习。
(二)实习生的条件
1、法律专业或与法律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
2、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遵规守纪,无不良劣迹;
3、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其它疾病。
第五条 政工室在审查确定接收实习生后,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应从实习的有关规定、审判纪律、作风要求、从事实习工作需掌握的理论业务知识等方面,组织(或委托其它部门)对实习生进行短期培训。
第六条 经培训后的实习生,由政工室向其发放实习证,并收取50元出入门禁卡押金。然后,由政工室发出实习通知安排到本院相关部门进行实习,本院各部门应当接受并予以安排。
第七条 实习生在本院实习期间除应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遵守下列纪律:
(1)服从安排,按时作息,病事假必须经指导老师和所在实习部门负责人同意;
(2)实习期间在本院正常上下班时间内,必须佩带实习证;
(3)实习时间实习生着装必须保持朴实整洁、庄重得体,不得着奇装异服及与法院工作性质不相宜的装束;
(4)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院各项审判纪律,严禁打听或泄露工作、审判机密;
(5)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后,严禁携带诉讼卷宗材料、诉讼空白材料及本院其它材料离院。
第八条 根据安排接受实习生的各部门应当做好实习生管理的下列工作:
(1)指定实习老师,具体负责指导、安排实习生的实习;
(2)关心实习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3)对实习生出勤及其它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管理。
第九条 接受实习生的本院各部门及实
(1)调查、取证;
(2)送达法律文书;
(3)审理或执行案件;
(4)统计报表、校印文书、盖章;
(5)案件报结、移交案卷;
(6)其他不宜由实习生单独从事的工作。违反本规定安排实习生单独从事上述工作造成相应后果的,由指导老师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实习生实习结束前三天应写出实习总结,由指导老师写出书面实习意见,经实习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政工室统一签署实习鉴定。未经政工室审查登记,擅自接收来院实习的,政工室不予出具实习鉴定或盖章。
第十一条 实习生在实习结束时应将实习证退还政工室,同时退领押金。未将实习证归还政工室的,政工室不予出具实习鉴定或盖章,并由实习生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违反本规定或其它违纪行为的,所在实习部门应向政工室反映,政工室应如实记入实习鉴定并向其所在学校和家庭进行反馈;情节严重的,政工室可视情况采取扣除实习押金或停止其实习等措施。
第十三条 实习生在本院实习期间,应交纳伙食费,且本院不支付工作报酬。
第十四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要注意人身安全,因本人过错造成的人身损害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