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全面提升民商事审判法官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实际,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完善民事审判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成立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为副主任,民商事审判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民一庭一专职副庭长任副主任;办事机构设民一庭,负责指导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二条 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院民商事审判的指导工作。通过对发改案件的评析、重大案件的指导、法律适用的研讨等方式,统一全院民商事审判的执法尺度,提高执法水平。
第三条 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重点和需要不定期以工作会、座谈会、发改案件评析会、专题讲座等形式部署民商事审判工作、提高民商事审判质量、提升法官专业素质。
第四条 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以内刊“指导与信息”为载体,搭建民商事审判工作交流提高的平台,主要刊载全院民商事审判信息、案例、发改情况分析、经验总结、调研成果等,实现全院之间信息共享、工作互动,促进民商事审判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 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务求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坚持正确的司法工作方向;确保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确保不发生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第六条 各民商事审判部门法官要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个人的价值追求,积极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尤其在审理“隐形高利贷”等类似案件过程中,要把案件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结合起来,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 严格庭审程序,注重民事审判工作的庭审效果,积极规范民商事审判庭审中当事人举证和法官的认证行为,减少和杜绝随意性,切实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严肃法庭纪律,确保法庭权威。
第八条 各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要设立“法官会议”制度,法官会议负责对本部门的疑难、重大及发改案件的会商讨论;
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可根据案件审判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官会议进行会商讨论。
第九条 法官会议的意见对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仅具有参考作用;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应当依照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裁判。
第十条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制度、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制度,充分发挥“司法便民服务网”的作用,和谐化解民商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巡回审判机制,坚持“驻点式巡回”和“流动式巡回”审判并举,强化流动式巡回审理工作,方便群众诉讼。
第十二条 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法律制作文书竞赛,加强裁判文书案件事实、释法说理及判决主文部分的逻辑性、严谨性、规范性,增强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第十三条 民事案件判决书由承办法官制作后经庭长或指定的副庭长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专职评查员进行盖院印前的审查。
专职评查员在审查中发现错、漏、别字等瑕疵问题时应及时告知承办法官或承办部门予以纠正;如发现程序或实体处理上明显存在问题时应当提出相应的纠错建议。
第十四条 加强民事审判法官的培训力度,工作在一线的民事审判法官每年要进行不少于1次的集中培训;每半年要结合“法官论坛”召开不少于1次的民事审判工作学术讨论会;动员全体民事审判法官每人每年写1篇以上有关民事审判工作的论文,便于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上提高民事审判法官的素质。
第十五条 积极完善公正廉政监督卡制度,由立案部门向每位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由当事人在最后签收裁判文书时交回承办人或者交至本院监察室。监察室可根据廉政监督卡反馈的信息及时组织案件回访,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促进司法公正。
第十六条 建立发改案件的逐案评析制度,各民商事审判部门的法官会议要对本部门的发改案件逐案进行评析。
部门评析结论与发改案件结论不一致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由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评析,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评析结论以“发改情况分析”形式发布通报,实行信息共享,提高案件质量。
第十七条 积极加大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立案、裁判、执行全过程的虚假诉讼审查制度,避免错案的发生,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第十八条 下列几类案件裁判文书由承办庭庭长核稿,主管院长签发:
(1)交办、督办案件;
(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3)有重大影响和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
(4)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
(5)新类型及适用新颁布法律法规(实施时间未超过一年)的案件;
(6)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案件;
(7)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的案件;
(8)适用破产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先予执行、标的超过100万元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以及诉讼法明确规定必须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下列几类案件裁判文书由庭长签发: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除由主管院长行使签发权外的案件;
(2)承办法官认为需要由庭长签发的案件。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判决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向当事人进行释法。
释法重点为民商事案件案由的确定、责任认定划分、证据确认与否、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援引适用、裁判的法律依据等。
释法的方式包括口头释法和附书面文字释法,口头释法的应当做好释法记录。
第二十一条 民商事审判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每年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不少于10次,组织工作座谈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审限动态监督管理,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变,审判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审限超3个月和超6个月的案件向分管副院长报告,并责令案件承办人向分管副院长作出合理解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分管副院长可以调整案件承办人,并对原承办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法官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实施,并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