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职责,促进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好全市范围内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一)刑事案件范围
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2、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
3、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案件;
4、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范围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3、抚养费纠纷案件;
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5、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6、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7、监护权纠纷案件;
8、探望权纠纷案件;
9、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三)行政案件范围
未成年人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
(四)经本院院长决定的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由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更为适宜的案件。
二、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未成人案件审判的新机制,不断总结新经验,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举措,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组织开展法制教育、社会调查、回访考察、社区矫正、跟踪帮教、心理辅导等审判延伸拓展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四、办理本院领导交办的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有关的其他工作。
五、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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