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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杨某某、邹某某、杨某与被告浏阳市某坪家村民小组、张家村民小组、六合村民小组、枫术村民小组、塘边村民小组、正屋村民小组、下屋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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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0-11 21:00:14 打印 字号: | |

【案  情】

原告杨某某,男,19937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浏阳市。

原告邹某某,女,19696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兼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杨某某之父,邹某某之夫),男,19675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鲁崇文,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浏阳市某某镇北园社区居委会坪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坪家组)。

负责人杨某,组长。

被告浏阳市某某镇北园社区居委会张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张家组)。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被告浏阳市某某镇北园社区居委会六合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六合组)。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被告浏阳市某某镇北园社区居委会枫术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枫术组)。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被告浏阳市某某镇北园社区居委会塘边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塘边组)。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被告浏阳市某某镇北园社区居委会正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正屋组)。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被告浏阳市某某镇北园社区居委会下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屋组)。

负责人杨某某,组长。

原告杨某某、杨某、邹某某诉称,2009421日,浏阳市工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征地协议书,征用土地面积183.48亩,单价每亩18326.5元,征地费总金额3369846元,除去有关费用,人平均分得征地费2800元。被告在分配土地征收费时,要原告立下承诺书“依据相关法规,杨家滩林管小组决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者,经其本人签字承诺,在2009年征地款的分配中,双亲或单亲可以享受增加1人份额或半份的优待金,但享受人如果今后生育二胎,则必须退还本次领取的优待金并双倍返还违约金。”当原告将承诺书提交被告后,被告失信,没有分配给原告,但被告已经提留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人份额的征地款。为维护独生子女户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分配土地征收费增加1人份额2800元给原告。

被告塘边组、坪家组、下屋组、枫术组辩称,组上已讨论通过独生子女不增加一人份额,包括老、幼、残等情形都不特殊对待。

被告张家组、六合租、正屋组无答辩。

【审 理】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查,浏阳市人民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2009421日,浏阳市工业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塘边组、坪家组、下屋组、枫术组、张家组、六合组、正屋组签订两份《征地协议书》,共计征收七个被告共有的183.48亩山地,征地补偿款共计3369846元。七被告决定对该征收款按人进行分配,但未对独生子女增加1人份额。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告七个组实际人口为1099人,有78户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

【评 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独生子女户在征地补偿分配中是否能增加一人份额。在案件审理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村民情绪较为激烈,如处理不当,将引发群体性事件。据统计被告七个组的独生子女户将近七十余户。本案的处理结果将对被告七个组其他独生子女户乃至整个洞阳镇征收费费用分配纠纷中的独生子女户问题产生直接影响。承办法官对此采取了极其慎重的处理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正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承办法官认真贯彻该意见,并从国家关于对独生子女户权益特殊保护的原则出发,积极找寻法律依据,派出干扰,依法公正处理该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认定,本案七被告在分配征收补偿款时,未按上述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故原告要求七被告增加一人份额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判决七村民小组增加给付杨某某、邹某某、杨某征地补偿费2800元。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并且被告自觉履行了判决内容。该判决的作出,及时平息和化解了村民矛盾,有效地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维护了国家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并对以后征收过程中遇到独生子女征收费用分配问题起到了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浏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