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高德春,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打骂女儿是因其不听话,虽教育方法不对,但也是为女儿张某好,被告要求抚养女儿张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而且家庭暴力针对的是一个未成年女孩,女孩的身心健康因此遭受了严重的损害,为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及时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本院便通知原告到法院,向原告说明可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书保护女儿不再受被告的殴打,原告听到非常高兴,连说:“太好了!太好了!想不到法院还可以下保护令。”于是原告便向本院递交了女儿人身保护的申请书。本院审查并依据原告提交的张某向司法部门求救的书信一封、参考本院(2000)浏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及(2005)浏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初步确认被告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基本事实。4月11日,本院根据相关法律作出(2011)浏民初字第806号民事裁定:一、禁止张某某威胁、殴打张某;二、禁止张某某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接着本院向市妇联、荷花派出所、被告所在村委会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上述单位监督被告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时邀请上述部门的有关人员一同向被告送达本院裁定书。在向被告送达裁定书后,本院法官、公安民警、市妇联干部及村干部对被告殴打其女儿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警告其如再发生殴打女儿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被告当即被镇慑了,表示不会再殴打女儿。根据本案的特殊性,为宣传保护妇女、儿童相关法律,教育有家庭施暴行为的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本院于 4月28日采用巡回办案的方式在被告所在地的荷花街道办事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被告的女儿张某在法庭上陈述被被告多次酒后殴打的事实,在司法所司法员、村组领导以及办案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被告认识到以暴力的方式“教育”自己女儿也是违法的,并当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戒酒,不再殴打女儿和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表示为了女儿今后生活幸福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汝自
三、办案特色和效果
家庭暴力不仅伤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而且侵犯妇女、儿童人格尊严,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的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导致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力度不够。一直以来我院高度重视反家暴案件的审理,“人身保护令”是我院参与反家庭暴力的一项工作创新,其目的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院通过采取多项措施,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借助多方力量,确保“保护令”发挥效力。在送达本案人身保护裁定书时,被告极不配合,并拒收裁定书,还扬言“女儿不听话,我殴打她是教育她,不违法,外人无权干涉”。承办法官经了解,被告曾经有过三次婚姻,每次均因妻子无法忍受其酒后暴力而离开,且被告的亲生母亲亦因无法忍受被告酒后殴打而寄住在外,不敢与被告共同生活。鉴于被告的酒后家暴事实,为了顺利送达“保护令”、发挥其效力,本院充分借助市妇联、公安派出所、村委会的力量协助执行和参与处理,在上述单位、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加之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不但签收了裁定书,而且当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至案件开庭审理前,被告再没有对其女张汝实施殴打谩骂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2、开展巡回审理,确保纠纷妥善化解。考虑到本案系抚养权纠纷案件,案件审理直接影响作为被抚养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承办法官决定把法庭搬到被告所在地的荷花街道办事处,以巡回办案方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有来自市城西、城东、新北、联城、北正、北园、西正、朝阳八个社区的60余名群众参与旁听。实行巡回审理一方面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3、实行三调联动,提高调解成功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邀请司法员及村调解员全程参与调解,通过多方做被告思想工作及法制教育,被告意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未成年人张汝的人身安全与自由得到了保障,其长期受家庭暴力影响所产生的心理阴影得以消除,放下了沉重思想包袱。案件的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4、多方宣传报道,媒体广为关注。因本案发出了全国首道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创了以裁定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先河。浏阳电视台、湖南日报、中国妇女报多数十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导和宣传,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