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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防治 促社会和谐(二)
——我院作出第二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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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如意  发布时间:2011-10-13 17:06:33 打印 字号: | |
  “禁止被告吴某某威胁、殴打黄某某;禁止吴某某妨碍黄某某哺乳其女的自由;本裁定有效期6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这是我院继今年4月作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以来的第二份人身保护裁定书的内容。10月13日,我院民一庭根据一宗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黄某某的申请,作出了上述裁定,这也是我院作出的第二份“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

  2011年9月26日,原告黄某某诉称因与被告吴某某夫妻感情不和、且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吴兰(化名,2011年8月2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该案定于2011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某将正处哺乳期的女儿吴兰抱走,并用威胁、殴打的方式禁止原告黄某某与吴兰接触,导致吴兰在哺乳期内得不到哺乳,原告黄某某 遂向本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

  为查明事实,案件承办法官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村、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综合全案各类证据,上述案情确已属实,遂作出上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向市妇联、当地派出所、村、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请其保持警觉,切实履行保护义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及妇女的合法权益。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张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