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经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看到确认决定书上的这句话,陈某久悬的心彻底踏实了。
申请人陈某、黄某、黄某某、张某、孔某系家庭共同成员,在本市车站路与劳动北路交汇处拥有一套共同房产,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此地块,承诺以老房产换一套新房产。10月9日,在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新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经五位当事人共同协商,对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家析产,决定将此套新房产归陈某所有并签订调解协议书。10月13日,五位申请人向我院立案庭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我院受理该案后,快速组织审判人员对该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及双方协议达成的过程进行审查,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实施司法确认的各项工作,次日就向双方送达了司法确认决定书。
经过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的调节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是通过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确认合法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司法确认不仅解决了调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的问题,实现了人民调解从依赖于道德约束力向依赖于司法强制执行力的转化,增强了非诉调解的效果和权威,使矛盾纠纷真正调解在基层、化解在基层、执行在基层,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和信访压力,促进了多元化调处纠纷机制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