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该动贼心啊,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想靠投机取巧获利的三被告人面对法律的制裁时在法庭上追悔莫及。3月13日,庄严的法槌声敲响后,我院对被告人苏某、陈某、邹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1月28日,被告人苏某、陈某到被告人邹某家吃中饭,当听说苏某想在自家屋前栽种几株桂花树时,被告人邹某提议到其屋后湖南省林木种苗繁育基地去挖几颗,饭后,三被告人便找来木楼梯和两把锄头,由邹某、苏某翻墙进入该基地桂花园内盗窃桂花树,陈某在外墙接应,并将树搬运至被告人邹某家。三被告人共计盗窃桂花树16株,价格共计1880元。
经本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为了一己私欲,秘密盗挖他人的桂花树,既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对我市多年绿化成果的破坏,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