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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妥善化解一起涉军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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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恢明 甘亚平  发布时间:2012-08-24 17:41:10 打印 字号: | |

现役军人的婚姻纠纷是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保护军婚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亦是司法机关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一直以来,我院在审理涉军离婚纠纷时,坚持“依法化解、促进和谐”的原则,通过充分、细致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保障军婚的稳定性,尽可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22日,我院民一庭妥善化解了一起涉军离婚纠纷案,既维护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妇女的切身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军民的一致好评。

原告黄某是一个铁骨铮铮的军队汉子,二炮部队驻守在云南昆明某部的少校军官,某营政治教导员;被告耿某我市某幼儿园的幼儿教师。200210月,双方通过网络认识后,双双坠入爱河20034月登记结婚,20074月生育一女。从20083月开始,双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产生矛盾,加上双方性格不合,成长环境和地域相差较大及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差异明显,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到原告所在部队找部队首长哭诉和吵闹,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并日渐破裂。201276日,原告黄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耿某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案件系涉军纠纷,我院受理此案后,分管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开辟维军权益绿色通道,及时立案并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确定以调解为先的工作思路,承办法官在对案情进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找准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坚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弱势的被告予以照顾的原则,最终原、被告达成自愿离婚、女孩由耿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等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68000元财产折价款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何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