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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有风险 散步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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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实习生:刘赛兰  发布时间:2012-09-04 16:44: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民一庭在淮川街道城东社区巡回审理了一起原告周某与被告浏阳市水务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水务局赔偿原告周某物质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43 008.73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周某负担40元,浏阳市水务局负担153.5元。

  原告周某于去年中秋节(9月2号)晚8时许,与丈夫一路散步到人民东路某超市外,由于无路灯且光线暗淡,不慎一脚踏入窨井内(无井盖)的下水道里,周某当时感到双腿部分部位疼痛难忍,经诊断为右腓骨骨折,住院17天,用去7184.21元医药费。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排水设施的职能主管部门没有起到维护的责任,因此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共计58738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浏阳市水务局作为事发地点漏水栅及排水沟的养护管理者,在排水沟缺失漏水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怠于履行维护管理职责,既未及时对排水沟予以修缮,也未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认定被告浏阳市水务局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有人行道行走的条件下却在车行道上行走,存在为避让车辆而降低其观察路面注意力的可能,故原告因观察路面的注意力下降导致其未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发生,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但需说明的是,无论车行道路上是否有行人行走,被告都应保障车行道上的排水沟对行人的绝对安全,原告在车行道上行走并不是被告减轻其赔偿责任的当然理由,本次事故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前提是本案有证据证明原告行走时正在避让来往车辆而降低了其观察路面的注意力,未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发生。否则,原告即使在车行道上行走,在原告注意力未受车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若因该处排水沟缺失漏水栅致原告受伤,被告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考虑到原、被告过错程度,原告损失应由被告赔偿90%为宜,其余10%损失由原告自理。此外,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并致残疾,精神上遭受较大痛苦,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本院亦予以支持,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步行外出时应走人行道,同时注意路面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同时,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管理,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