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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巡回法庭“四项加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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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慧琳  发布时间:2012-09-07 09:19:2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我院充分发挥巡回法庭延伸司法服务、便民利民的职能,做好“四项加法”,今年1-8月开展巡回审理活动76场次,案件调解率53.9%,当庭宣判率94.3%,赢得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

一是苦练内功+巧借外力:提高化解能力。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做足庭前准备工作,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积极开展庭前调解,提前把握问题症结,为庭审顺利进行、纠纷妥善化解打下基础。同时,积极与乡镇司法所沟通和联系,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司法协助员旁听庭审、参与调解,多级联动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

二是流动巡回+驻点巡回:创新工作形式。在人民法庭驻地以外的乡镇设立8个驻点巡回法庭,对符合巡回审判条件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即可在驻点实现开庭审理。同时,针对辖区内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为切实解决当事人的诉讼困难,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和交通不便的群众,实行“流动式巡回”审判,主动到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上门开庭、上门调解,实现了“驻点式巡回”与“流动式巡回”的有机结合。

三是个案审理+以案说法:做好法制宣传。通过粘贴通知、电话告知等多种形式公开开庭时间与地点,使当事人和巡回办案地群众知晓,充分利用巡回审理活动,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将法律知识送到群众手中,加强对当地农村干部、基层组织和村民的普法教育,力求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四是专题调研+制度规范:构建长效机制。开展以进一步规范巡回法庭工作为主题的专项调研,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办案的实施意见》、《关于积极参与“三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三调联动”工作的具体方案》等制度,规范巡回办案行为,建立健全考评机制,通过“一个课题、一个制度、一套规范”构建长效机制,推动巡回审判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责任编辑:易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