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在我院法官倾心调解下,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9200元,原告胡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一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1年2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张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将在路边行走的原告胡某撞倒,造成原告胡某重伤,十级伤残,胡某因此住院23天后,共花费医疗费21292.74元。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在依协议支付给原告17200元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后期费用,原告遂于2012年8月15日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包括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62805.7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款项,还应支付45605.74元。
我院民一庭法官戴琳接到该案后,通过认真阅卷、悉心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到被告其实一直在认真履行调解协议,只是自2012年6月22日起失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才导致调解协议未能继续履行。针对此情况,戴法官耐心地对原被告进行思想疏导,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在戴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9200元,原告胡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一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案结事了,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