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我院民二庭法官将法庭搬进了市集里办事处龚家桥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陈述等程序后,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黎某支付浏阳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货款12 273.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浏阳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被告黎某在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长兴社区石咀小区开办浏阳市关口老家园饭庄期间,多次赊购原告浏阳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供应的惠泉啤酒等酒水,尚欠原告货款12 386元。现被告已关门歇业,原告多次催讨上述货款无果,于8月16日向我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 386元,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民二庭副庭长陈雷光接到该案后,考虑到该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具有典型性,具有良好的法制教育意义,遂决定以将“巡回法庭”搬进社区,巡回法庭开在龚家桥社区的会议室里,简单的摆设与前来旁听庭审的人形成鲜明的对比。庭审后,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居民们一致表示巡回法庭的形式值得提倡,不仅方便了居民诉讼,也起到了普法宣传的作用。
近年来,我院将巡回审判和法制教育宣传相结合,大力开展巡回法庭进农村、进乡镇、进社区活动,通过巡回法庭,宣传法制知识,让广大群众参与到庭审现场中来学法、知法、守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制宣传效果,受到了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