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我院民一庭成功合并调解了两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从最初不服劳动仲裁到后来的诉讼,矛盾逐步升级,后经我院法官耐心细致地思想疏导,原、被告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不仅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理念。
2011年7月11日,被告邓某某、曾某某(系夫妻)应聘到原告A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后两被告被原告安排至我市某建筑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当晚19时许,两被告从工地回宿舍,途经市检察院门前路段沿人行横道由西往东方向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两被告均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6天。后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曾某某均无责任。2011年9月8日,邓某某、曾某某的伤经认定为工伤,并于2012年2月7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邓某某的伤为十级伤残、曾某某的伤为九级伤残。2012年2月21日,邓某某、曾某某分别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4月26日仲裁委分别作出了浏劳仲(2012)裁字第37号裁决书和浏劳仲(2012)裁字第38号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方A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邓某某工伤补偿51308元、支付给申请人曾某某工伤补偿67798元。被申请方A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为了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纠纷,我院民一庭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形成了力求调解以达到案结事了的初步审理思路。合议庭成员先后4次前往A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开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推心置腹做思想工作,原告起初强硬的态度慢慢软化;在一次次地思想疏导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原告一次性支付两被告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款共计50000元,并当即履行,至此,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