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你,法官,我双目失明的儿子总算有救了。”原告的父亲鲁某拉着法官的手,“我也保证,以后我们两家再也不互相追究了”。之前原被告双方为了40多万的治疗费发生冲突,甚至大打出手,此时在园区法庭的审判庭内握手言和。10月19日,原告鲁某与被告田某在法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按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赔偿款4万元。
原被告之间本是同村同组的邻居,就是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两家人从那时起不相往来:2011年4月16日21时40分,被告田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浏阳市北盛镇闸口村村级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老坝组路段时,将李某某及原告鲁某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4月29日,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浏公交认(2011)50416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96天。 2011年12月20日,经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临床心理中心、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门诊疾病诊断为:原告鲁某脑外伤后并痴呆,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功能障碍、有社会功能缺陷。后经浏阳市公安局人体损伤鉴定,原告因伤致双目失明,已构成贰级伤残。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鲁某无奈之下遂向我院起诉。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因伤已造成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功能障碍,需要人长期照料,原告家也因为原告治疗花费巨大而负债累累,而鲁某还需继续治疗急需用钱,而被告对于自身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存在异议,加之被告生活条件也较为困难,一时之间拿不出巨额赔偿款,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激烈纠纷,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多次找双方调解,一方面跟原告家人商量,希望原告方能给点时间给被告筹钱、分期付款,另一方面不厌其烦给被告做思想工作,希望其体谅原告的难处,通过反复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答应支付原告赔偿款31万元,签订调解协议时给付4万元,其余款项均在限定时间内分期支付。最终,原告鲁某在10月19日顺利拿到第一笔赔偿款。
至此,一起曾经对抗激烈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法官以实际行动使事情得到和平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