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公益诉讼的有序发展,我院与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共同推进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开展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对于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且相关权益组织和个人缺乏诉讼意愿而又确有必要维护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起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支持、督促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一次性缴纳案件受理费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原告缓交案件受理费,争议标的额较小的,可免交案件受理费。出庭检察人员在原告宣读起诉状后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予以出示、说明,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但不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发表简要的出庭意见。裁判文书中应载明支持起诉机关,简述其意见,并对是否采纳该意见作出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