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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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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敢德  发布时间:2012-11-01 10:26:27 打印 字号: | |
  10月24日,我院作出判决,审结首例公诉机关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

  2011年3月17日,被告徐某驾驶轿车行驶时,恰遇一未知名男子行人横过道路,由于徐某驾车遇行人未主动避让,将该行人撞倒,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人认领尸体,依法火化处理。在公诉机关支持下,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8月31日诉至法院,代为主张索赔。

  我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第10条规定,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代行赔偿请求权。因该办公室无独立法人资格,故其赔偿请求权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使。徐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人责任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事发时正处于保险期内。遂依法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第三人责任保险项下替徐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52320元。

  据悉,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承担着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我院的判决有力地支持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来源:政研室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