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同志,是你们让我们企业挽回了800万元的损失!”11月21日,湖南省鹏翔车架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建明将一面印着“执法为民献真情,服务企业创佳绩”的锦旗送到了我院民二庭庭长唐志强的办公室,对我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两企业间长达两年的承揽合同纠纷表示真诚感谢,就在此前,唐庭长才刚收到该案的另一方当事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一封感谢信。
原告湖南省鹏翔车架有限公司系我市制造产业基地重点企业,该企业面向“三农”,研制生产农用吊车、油菜播种机等各种型号起重机;被告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我省著名的上市公司。自2008年起,原告作为被告工程起重机配重供应商之一,依被告订单及被告提供的加工图纸、质量协议、技术协议等要求,为被告加工制作各型号配重。2009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该合同除约定了2009年度内各型号配重的单价外,还对配重的技术标准、质量保证、验收、付款方式等各项内容作了约定,原、被告按照约定分别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09年12月31日《工业品买卖合同》到期,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原告此前定作配重的全部价款。此后原、被告未再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继续向原告下达了配重采购订单,自2010年1月至2010年8月,原告按被告订单要求陆续生产了配重1365台,此后,被告仅支付原告100万元配重款,其余款项再未支付,原告遂向我院起诉。
我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知名企业,本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必须要及时化解纠纷,促进合作,确保企业正常发展。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就案判案,在认真核对每笔货款往来基础上,往返原被告住所地浏阳、长沙二十余次,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几次工作至晚上九点多,双方当事人终被法官的职业精神、敬业精神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所打动,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对调解内容均表示满意。
至此,我院法官运用利益平衡、平等协商的法律手段成功调解了企业纠纷,使该案案结事了。这是我院着力促进企业依法运营,为我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又一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