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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恩怨一朝解 兄弟和睦笑开怀
——我院成功调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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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如意  发布时间:2013-01-17 09:27:07 打印 字号: | |
  1月15日,尽管外面天气微寒,但我院第九审判庭内充满了阵阵暖意,在我院民一庭蒋瑞兰副庭长的调解下,一对有着十余年积怨的同胞兄弟终于握手言和,化开了彼此心中的那块坚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熊某系同胞兄弟和邻居,上世纪九十年代二家关系甚好,2000年以来,双方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因琐事纠纷不断,当地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上门为双方做调解工作,均不见成效,2012年2月25日,双方因被告熊某挖山修路和家养猪场排污一事发生纠纷,原告熊某某将被告熊某打伤,后经葛家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但事后双方并未遵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同年3月,被告熊某因不服调解协议,故意将水泥砖堆放在原告熊某某家出行路上,同时放任自家养猪场排出的污染物流到原告家附近,对其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诸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接手该案后,蒋瑞兰副庭长通过庭前阅卷了解到双方存在的积怨,为有效化解矛盾,庭审查明事实后,在法庭调解阶段,蒋副庭长利用三国时期魏国曹植与曹丕兄弟相争的典故和“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这一名言内容,对原、被告兄弟不懂谦让、不能彼此包容进行了批评和教育,通过让他们回想对方曾给予自己的关爱和帮助,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卤莽和过激之处。随后作为哥哥的原告主动向弟弟道歉,弟弟也对自己先前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回家后一定把道路恢复原状,把污物清理干净,双方均表示今后要和睦相处,不做干扰对方生活的事情,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这次成功调解只是我院民一庭平时工作的一个缩影。民一庭审理的案件大多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焦点也大多关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民一庭加大调撤和息诉服判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和建立运用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