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利用汽车遥控锁干扰器,盗窃车内财物,给车主带来损失。4月11日,我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8月12日,被告人梁某伙同欧某某(另案处理)驾车来到本市荷花街道唐洲社区“美林美食”饭店对面的停车场伺机偷窃。当被害人谭某某驾驶一台红色越野车来到停车场,下车用汽车遥控锁锁车门时,欧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汽车遥控锁干扰器致使被害人谭某某的汽车遥控锁失效,待被害人离开后,欧某某在被害人车内盗得现金4万元,随后由被告人梁某驾车搭载同案人欧某某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梁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500元。
2012年8月13日,俩人再次来到同一地点,以同样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邓某某帕萨特轿车内准备偷窃时,被守候在此的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发现并追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归案后,主动退赔了被害人谭某某1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与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退赔了部分赃款,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