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3日,我院依法对贩卖死猪、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被执行人高某依法拘留15天。
2012年9月14日,浏阳的高某在普迹镇收购了3头死猪、正宰杀准备销往外地时,被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当场查获猪酮体重208公斤、猪头49公斤及内脏41公斤。另查明,高某此前还分两次收购了3头死猪进行贩卖。2012年11月2日,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高某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4月23日,我院依法对高某进行了传唤,督促高某主动履行义务,但高某拒不履行,法院遂作出上述司法拘留决定。
近年来,我院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开通了一条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及时打击震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为群众撑起健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