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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2小时从受理到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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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 妍 刘敢德 汪先珍 文/图   发布时间:2013-04-28 09:52:3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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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姚曙光因欠了被告骆水根的钱双方一直有矛盾。3月25日,原告从湖南省醴陵某烟花鞭炮厂购买了一车烟花产品用于清明节销售。当货车行至浏阳市大瑶镇路段时被被告遇到,并让原告还钱。俩人几句不快,被告将烟花拉至浏阳市澄潭江镇某村的一家仓储中心寄存。原告向110接警中心报案,派出所出警,协调未果。

  4月2日下午15时,原告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大瑶法庭起诉。考虑到烟花只有在清明节期间销售,才能收益最大,法官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决定尽快开庭审理。4月3日上午10时,法庭将审判庭设在澄潭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邀请司法所的调解员参与。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13时,被告将货物返还原告。这场纠纷从立案到执结,只用了22个小时。

    图①:庭审现场。

    图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图③:原告收取赔偿款。

    图④:法院干警到仓库清点被扣押的货物。

    图⑤:原告把货物搬回货车。

                链接:2013.4.21《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4/21/content_61937.htm
责任编辑:曾 妍 刘敢德 汪先珍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