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浏阳法院依照修改后民诉法新设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发出该院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该案系一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引起,刘某以其房产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向黄某借款40万元。后未及时还本付息,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要求对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同时要求对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决定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浏阳法院秉持依法审慎原则,向刘某发出《通知》,要求刘某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作出有无异议的书面说明,但刘某并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通知》确定的义务。法院在审查黄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依法作出裁定,支持了黄某的申请。
据悉,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驳回申请,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