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委托你院执行的贾某某申请浏阳市沿溪镇永兴花炮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你院汇来的执行款39000元已收到并由申请人贾某某领取,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款,本案可按照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看到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邮寄函,浏阳法院执行局法官廖志坚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该案在两地法院的积极调解下,终于顺利结案了。这种小小的成就感,只有亲身经历过的法官才深有感触。
2010年3月5日,贾某某在朋友生日寿宴上帮忙,在燃放庆典礼炮过程中,贾某某站在离礼炮燃放40米左右的地方,不幸被花炮所伤,诊断为脑挫裂伤,头皮裂伤、硬膜下积液、慢性硬膜下血肿、左鼓膜穿孔,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经查该庆典礼炮由浏阳市沿溪镇永兴花炮厂生产,该案经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浏阳市沿溪镇永兴花炮厂赔偿贾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2157.85元。由于被告方没有自觉履行,贾某某于2011年11月23日向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2月28日委托浏阳法院执行。
浏阳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浏阳市沿溪镇永兴花炮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将案件分到了执行法官廖志坚手中。廖志坚接到该案后,立刻与汾阳市法院取得联系,得知该案申请人贾某某是汾阳市一科技公司职工,事故造成其八级伤残后,已经严重影响到他的工作和生活,且家中还有父母需要扶养,赔偿款对他来说就是救命钱。“我们可以等,申请执行人不能等!”廖志坚想到此,第一时间与该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联系,李某某表示花炮厂经营状况不佳,且判决中认定的损失数额偏高。廖志坚通过查询该花炮厂的房屋产权及经营财产情况,发现其经营状况确实不好,账上无钱并欠债达百万。廖志坚于是耐心细致地向被执行人阐明法理,并讲述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想到这笔钱是申请执行人的救命钱,被执行人的思想有所松动。与此同时,汾阳法院也积极做申请人贾某某的思想工作。李某某通过多方筹措,借到执行款39000元,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理解和同意。就这样,经过浏阳、汾阳两地法院法官连续数月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9000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