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浏阳法院巡回审理了“1.29”抢夺银行案,并当场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符德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浏阳市邮政储蓄银行达浒镇支行因装修,在附近设置了一临时营业点。2013年1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符德明用猴帽、白色手套、迷彩裤等物乔装掩饰自己后,躲在银行工作人员到临时营业点须途经的巷子处,趁营业员提着钱箱经过该处时,冲上前双手抓住钱箱子,将装有353361.5元现金和银行信用卡、存折、保险单等物的钱箱子用力夺走,慌忙窜上事先用光碟遮住车牌号的小车,逃回到达浒镇达兴村塘下组老屋中,将赃款328300余元藏匿,并将作案穿戴的衣物销毁、其余2万多元赃款用于还帐和挥霍。2013年2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符德明抓获归案,追缴了赃款,并发还给被害单位。
“1.29”抢夺银行案社会影响巨大,为凝聚社会正能量,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发挥刑事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浏阳法院决定在案发地进行巡回审理,200余名群众旁听了该案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