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当看到老人家在敬老院安定下来,我院大瑶法庭的办案法官们都舒了一口气,老人家,希望您能在敬老院好好生活,真正能够拥有一个幸福的晚年。
为防老,鳏寡老人“收养子”
2007年4月,为了晚年生活能够有人照顾,73岁的鳏寡老人在当地村干部与部分组上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陈某立下“过继”字据,约定由陈某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陈某一家即随老人到大瑶生活、居住,并经老人同意在老人的责任田上建了一栋长16米、宽15米的房屋。
纠纷起,老人无理睡客厅
2012年双方不睦,老人与陈某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向本院起诉,并经过浏阳市人民法院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并由陈某给予老人责任田经济补偿金40 000元。后陈某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老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40 000元,老人承诺自此之后与陈某无任何关系,也无任何纠纷。但没过多久,老人又将生活用品搬至陈某家,并在其家大厅里生活居住,严重影响了陈某一家的正常生活。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后,陈某便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起诉。
促和谐,法官主动上门服务
浏阳法院大瑶法庭的刘春泓法官在承办该案后,为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多次到陈某家查看现场。为真正解决问题,有效化解矛盾,刘法官决定将该案的开庭地点定在双方所在的汇丰社区,以方便与社区领导一起做工作,争取调解结案。
在社区的协助下,刘法官一边与当地政府、敬老院进行沟通,一边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近5小时的调解,老人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老人同意搬至敬老院生活,陈某每年给予其经济补助1200元,并承诺逢年过节会去敬老院看望老人。
随后,刘春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老人搬进了其在敬老院的新家,老人脸上终于露出了难得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