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司法为民 关爱老人
——沙市法庭调解一起赡养纠纷
分享到:
作者:冷小河  发布时间:2013-07-18 15:19:20 打印 字号: | |
  2013年6月14日,两位躬腰驼背的古稀老人互相搀扶着,步履蹒跚地走进了沙市法庭立案室。立案室的同志见此情景,立刻扶着老人坐在椅子上,并递上一杯热茶,耐心地询问老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只见老人用颤抖的手从衣兜里掏出一份赡养协议递给立案室的同志并慢慢诉说着他们的经历。两位老人家住淳口镇,共生育了4子2女。1996年2月13日,为了让老人晚年生活有所保障,老人与及4个儿子在房族、母家及其他在场人的见证下,立下分关协议:4个儿子每人每年给付两位老人粮食500斤、生活费180元。协议签订后,其中一儿子吉某某未按照约定给付粮食及生活费,为此老人多次找到儿子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只好请求法院帮忙解决。

  了解情况后,立案室的同志安抚着老人的情绪,并受理了此案。为尽快帮助老人解决纠纷,该法庭的王蔚庭长马上与淳口镇司法所所长和被告吉某某电话联系,得知被告经济条件不好,家庭生活特别困难,2007年以后就没有支付过赡养费。王蔚在电话中向被告耐心解释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虽然家庭困难也应力所能及的赡养父母,同时也跟老人做工作,儿子生活也困难,希望能相互理解。

  做了前期大量工作后,7月16日,王蔚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进一步阐明法律法规,与被告重温老人养儿育女一路走来的艰辛不易,在法官推心置腹的交谈中,被告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失当,表示无论如何也会尽自己所能赡养父母,不再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吉某某支付原告2007年至2012年期间的赡养费(含生活费、稻谷折价)1080元,自2013年起每年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稻谷500斤,每年12月30日前履行。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应当经常看望老人,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希望你们尽到赡养义务的同时,多多陪伴老人,让老人安度晚年。”调解后,王蔚庭长还在语重心长地嘱咐被告,并带领该庭干警向老人捐款,让老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责任编辑:李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