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我院沙市法庭法官彭睿通过上门调解,成功调处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A与被告张某B均系我市淳口镇鸭头村祥生组村民。2007年农历1月8日,该组召开组民大会,决议由原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以6 500元的价格竞得该组池塘的使用权。此后,原告在该池塘上填土建造住房1栋,并在屋后留有数米宽的自留地。原告所建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南边,因原告建房时将化粪池建在北面且裸露在外,引起双方纠纷。被告自2012年起在原告自留地上栽种蔬菜,并用围网将菜地围住,更激化了双方矛盾。双方间的纠纷经镇、村、组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于2013年7月12日诉至我院。
通过实地勘察和走访,彭睿法官发现原、被告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是由于双方积怨已久才无法心平气和地商讨解决方案。于是,彭睿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适时地向双方提出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本案中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张某A所有,张某B于2013年7月30日前将该土地上的植物及围网拆除,该块土地的平整由张某A负责;张某A于2013年7月30日前改造自家屋后的化粪池,用水泥板盖好并做好管道排水;二、双方互谅互让,共同爱护环境卫生,不得对对方的生活、生产造成影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一起长达5、6年的邻里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