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浏阳法院沙市法庭成功调处一起诉讼标的为460万元的追偿权纠纷案件。
该案原告系湖南某投资担保公司,被告系浏阳市龙伏镇一重点民办企业。2011年10月11日,被告向案外人刘某某借款4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5%即每月利息10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协议上盖章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代被告向刘某某清偿了该笔债务,共计本息46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仅偿还了140万元,其余代偿借款本息260万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于8月27日向该院提起诉讼。
沙市法庭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负责人,该案承办法官彭睿了解到,被告并非有意逃避还款义务,而是由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暂无力一次性偿还。考虑到被告为市重点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将影响被告的生产和发展,彭睿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9月17日,原、被告双方在彭睿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向原告表达了歉意及还款诚意,原告也谅解了被告难处,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替被告偿还刘某某的借款260万元及其利息60万元,由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前分6次付清;被告自愿支付原告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现行三年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15%分段计算的利息。之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至此,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20天时间,一起诉讼标的达460万的经济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