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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谭某某、周某某拐卖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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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更生  发布时间:2013-10-22 10:19:05 打印 字号: | |
  【裁判摘要】

  未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即将子女“送”给他人,应构成拐卖儿童罪,两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案件情况】

  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女,49岁,农民,住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增加组30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34岁,农民,住浏阳市古港镇高联村联溪片新开组80号。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居中介绍将廖东超、李平的亲生男婴出卖,分别非法获利8 000元、6 000元。综上,谭某某、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2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以拐卖儿童罪追究谭某某、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2月4日,廖东超(另案处理)的未婚妻李平(另案处理)在浏阳市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因两人已生育一名患有先天性多动症的男孩,家庭十分困难,两人遂决定将男婴卖给他人以补偿家用。之后,廖东超委托被告人谭某某打听是否有人愿意要,被告人周某某得知此事后,想起其妻子黎园珍工作的盛邦花炮厂的老板谢兴文曾说过欲收养一名婴儿,遂找到被告人谭某某确认此事,并与被告人谭某某一起到了廖东超租住屋内查看了男婴的情况。被告人谭某某询问了廖东超得知需要给付42 000元,随后,被告人周某某将此事打电话联系了谢兴文(另案处理),告知他有男婴可以收养,并由被告人谭某某在电话中告诉谢兴文收养婴儿需要56 000元。谢兴文随后将情况告诉了自己没有生育过的妹妹谢润华(另案处理),谢润华表示愿意。2月10日,谢兴文、谢润华在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的带领下来到廖东超家,被告人谭某某从李平手中抱过男婴走出屋外交给谢润华,谢润华付给被告人谭某某56 000元抱走了男婴。被告人谭某某分给被告人周某某6 000元,自己留下8 000元,剩下的42 000元交给了廖东超。2012年7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的亲属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6 000元、8 000元。

  【判决及理由】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他人亲生婴儿,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系伙同同案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好,所在基层组织均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人员,可对其宣告缓刑,并责令其进行社区矫正,服从所在基层组织的管理教育。

  据此,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八千元、六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李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