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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非法传销“连锁”老调 昔日战友憾成“狱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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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耀  发布时间:2014-02-12 15:27:47 打印 字号: | |
  本是兄弟情深的部队战友,却受不正当利益驱使而结伴做起了人人喊打的传销,结果殃人祸己,不仅钱财空空,昔日战友也沦为共犯。近日,浏阳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传销案件,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受战友罗某某(已判决)邀请,在江西省南昌县加入了以“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参加“连锁经营”活动能赚取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他人以“购买”产品的名义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该组织实行“五级三进制”的层级模式,上线以在组织中所处层级及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从各级下线购买“产品”的费用中返利。2009年8至9月,被告人董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相继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陆续升为最高层级的高级业务员,并在该组织中承担重要的组织、管理职责。截至案发前,被告人董某某共发展下线42人,被告人彭某某发展下线36人,被告人李某某发展下线33人。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劝说彭某某、李某某投案,后二人投案自首,被告人董某某、彭某某还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2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彭某某、李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考虑到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具备监管帮教条件,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董某某、彭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李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