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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猎狗引发纷争 悉心调解邻里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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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果  发布时间:2014-03-05 18:41:32 打印 字号: | |
  2014年3月3日,浏阳法院沙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买卖猎狗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当即履行。

  原告周某与被告廖某均系浏阳市社港镇清江村村民,2013年9月20日,周某以1060元的价格从廖某处购买了一只猎狗。回家后,周某被他人告知此狗并非猎狗,并且发现狗有病在身。次日,周某便找到廖某退还了狗,并要求其退还全部款项。但廖某认为买狗时周某对狗的品种、质量并没有提出异议,遂予以拒绝,周某后多次找到廖某理论未果,遂于2014年2月28日起诉到浏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周更生考虑到该案诉讼标的小,争议不大且双方当事人均系同村人,于是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电话通知双方到庭后,周更生庭长先“背对背”地跟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辨法理,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然后组织双方“面对面”地沟通,提出解决方案,一条狗引起的邻里纠纷,在一小时的调解中就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廖某退还周某购买狗的款项800元;其他无争执。调解达成后,廖某当即拿出800元退还给了周某。
责任编辑: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