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而个别的不法商贩利益熏心,竟然打起了人们餐桌上的主意。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忠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朱忠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朱忠民以每千克2元左右的价格,多次从浏阳市普迹镇养猪户王某、刘某某、黄某某家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牲猪,拖回家中附近废弃的房屋内,除去毛和内脏等,然后以每千克6元左右的价格销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制作腊肉等肉类加工食品,共计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肉1250千克,销售金额75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忠民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病死、死因不明的牲猪而予以收购,并经过除去猪毛和内脏等,然后销售给他人生产成食品,流入市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