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信力建设已在法院系统全面铺开并加速着力。可以说,法院公信力建设既是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纲领指导的深度勾勒,更是廓清近十年来萦绕在法院职能定位、权威塑造等核心问题上迷雾的实践回应,其意义不仅在于改善、扭转甚至重构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知和体验,还在于纯净、优化司法裁判权的运作轨迹,并以此为辐射对整个国家的法治愿景作出独特的角色支持。
沉疴需猛药,疑症待通观。在法院公信力被蚕食的当下,公信力建设既要突出重点,也要点面结合,既不乱打“游击”,也不轻谋浅虑。否则,不仅成效难彰而变相造成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更甚则只“唱歌”不“治病”,异化为新的形式主义和“本本主义”。笔者认为,当前法院公信力建设既需厘清理念、理论层面上的“道”,也要磨亮物质、操作层面的“器”,合二者之围打造良性的法院公信生态圈。
法院公信力建设中的“道”,不仅意味着本体论上的始终如一,也预示着认识论上的层次多元。前者而言,“道”意味着充盈的理想和真理。传统上以“道”为本源的本体论哲学不仅塑造着个体的内在人格,还评判、支配着家族乃至天下的纲常伦纪,因而是一种深层次的意识形态。当前法院公信力建设之“道”,首先就意味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通过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该意味上,“道”既是底线又是方向,也是本体论上不容选择的“一”。后者而言,“道”意味着理论、实践上的判断和探索,它可感知却非刻板平整。具体而言,认识论上法院公信力之“道”有如下几层意味:一是司法内在之规律。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司法本身可供观察、描绘和探索,其在司法功能、司法权配置、司法权运作、具体司法活动等环节呈现出的特定规律就需深入探寻和总结。例如,司法功能之演进要求司法应从“判断是非”向“定分止争”作适当的延伸,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司法权应保持独立,裁判应居中而为,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诉讼应严格依被公开的司法程序进行,恪守程序正义。二是公信力本身之规律。信任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有自身的“木桶定律”,即评价对象的短板直接决定着可承载的容量。因此,对于那些害群之马要毫不手软地清除,同时要事前预防,坚决杜绝此类短板的出现。三是法院公信力建设之路径。“条条大路通罗马”,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区域法院建设公信力的方法、重点并不完全一致。就基层法院而言,应更多地发挥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的功效,适当吸收民情、社情处理基层纠纷。在这个意义上,各地、各级法院应以全面客观、严谨细致的调研论证为基础,就本法院公信力的提升因地制宜地作出探索和规划。
古人眼中,“器”没有“道”的宏阔奔腾,它只是凡物、技巧(东汉·许慎《说文》中有注:“器乃凡器统称。”),因而被看作是次层次的行动和追求,结果是“君子不器”。事实上,“器”和“道”须臾不可分。“行乃谓之器”,器是道的体现形式和到达路径,道描绘了理想,而器则沟通了实践,故“上古圣人之治天下,至矣。其道在于器数,其通变在于事物。”就法院公信力建设而言,“道”虽未臻至善,但已有基本的界定。相反,因“器”涵盖于法院工作的神经末梢,具有丰富而千差万别的外观,故更需要作出相应的布置和规范。就笔者理解而言,“器”也主要可从三方面进行阐发和改进:一是观感层面上符合司法形象的设施建设和工作配备,即“硬件形象”。比如,作为最直观的传播“窗口”,法院建筑应传递庄严、平等、正义等现代司法精神,因而外观上应棱角分明、庄重肃穆、坚实稳固;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法槌、法袍、审判庭等应规范使用;签发的裁判文书应说理清晰、不出纰漏,给公众营造一种以公正作为内核的权威感受。二是技能层面上体现司法形象的沟通方式,即“软件形象”。和硬件形象相比,软件形象更侧重的是法院队伍职业良知、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的积淀,具有内在性。比如,在和当事人的沟通上,法官应当准确、熟练地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在和公众、媒体的沟通中应恪守立场,遵守司法道德和司法礼仪;法官队伍也应当有良好的道德、品性修养。三是制度层面上蕴合司法形象的规范公示,即“规范形象”。广义上,硬件形象和软件形象都有规范之义,都应是准则下的表现方式,但公示的制度本身也是公信的重要载体因而需要特别关注。制度之“公器”能够防止失范,事实上是提升法院公信措施中成本最小、效果最佳的策略。特别是在当下,法院还亟待在庭审规范化、量刑规范化、审委会运行规范化、执行流程规范化、队伍管理规范化等方面作出可行的制度安排并予以公示,以自身的规范化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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