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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维护环境正义 法院需破“三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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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禹爱民、李明耀  发布时间:2014-05-26 10:36:28 打印 字号: | |
  5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了今年第一季度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河北白洋淀、湖南浏阳河、湖北府河这些生活之源赫然在列。权威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2年间,环保部直接处置的环境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而近期,随着兰州自来水污染、茂名PX项目、杭州垃圾焚烧厂项目等系列环境事件的爆发更是将群众对环境的关切推向恐惧的悬崖。可以说,重构失范的环境秩序进而维护环境正义已迫在眉睫。

  作为正义的内在构成之一,环境正义是维系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要件,其根本内涵在于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外延上则包含着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种际)、区域之间(人际)、隔代之间(代际)的正义要求。

  在环境正义陷入困境之际,一场拯救已然启动。先是公众期待许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掀起了环境公益维护的新一轮浪潮。2014年4月25日,环保法修正案又获高票通过,迎来了自颁布25年以来的首次大幅“扩容”,并迅速被媒体贴上了“史上最严格”、“里程碑”等标签。然而,当理论理性之立法所带来的胜利喧嚣渐退,更多实践理性之司法却不得不保持冷静:迟到的环境正义毕竟还没有到来!诚然,司法理应在维护环境正义中有所担当,但当前的现实却是,法院要实现对环境正义的“最后防卫”,其至少还面临“三重门”考验。

  第一重门是作为裁判准则的依据出现供给不足。环境诉讼可以分为传统的侵权之诉和新型的公益之诉,尽管前类诉讼已基本有据可循,并且也渐生出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等新形式,但规则体系并不完善,相关掣肘不时横生。例如,救济对象仍依附于“经济利益”即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现实的或潜在的人身、财产性损害,而对于“生态利益”即施于环境本身的损害却并未涉及。更无奈的是,传统侵权之诉被严格限定在直接利害关系范围之内,“接近司法”成为大多数受害人的难题。虽“升级版”的公益诉讼对此已有突破,最新的环保法修正案也放宽了之前略显苛刻的原告资格限定,但当前立法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设置、费用负担、举证责任、裁判形式、执行保障等关键方面仍未有规定,因而司法机关在适用上多持谨慎在所难免。可以说,这一道“门”既是目前困扰法院最直接、客观的难题,当然也是制定法体制下不得不承受的代价。

  第二重门是司法资源、技术等构成的内生制约。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多非经专业鉴定、判断而难得明晰,比如对于多地出现的癌症村,是否确因当地企业排污、采矿而导致?PM2.5和呼吸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污染制造企业需承担何种责任、多大的责任?要作出准确回答,无疑都需要建立在大量证据搜集与事实甄别基础之上。由于我国跨部门、跨学科的环境损害鉴定和损失估算在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上都尚不成熟,这往往造成污染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成本高昂。加上环境污染案件往往受害人众多,如河流主干道污染不仅动辄造成数十万、百万当地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还牵涉下游省、市甚至区域的生活利益,这种前所未有的复杂叠加,加剧了司法实践中本就突出的人案矛盾。

  司法技术也有待检验,这是因为,环境案件中如法律上因果关系如何证成、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又如何确定和分配等问题的解答,需要一种新的论证思路,非普通侵权案件所可比拟。无疑,这些都构成当下环境司法的内在制约。

  第三重门则是环境司法所面临的外部干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环境案件中的外部干扰颇具典型性:一方面,环境案件涉案主体众多、波及面广,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集体事件,地方政府基于大局稳定的敏感性往往倾向于通过各种途径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院的独立裁判地位。同时,作为舆情的活跃点,环境事件容易催生出平面媒体、自媒体等媒介和当事人的话语联盟,这种负面舆情对法院裁判施加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宣告了一场全新、全面环保战役的开始。这场拯救环境正义的战役既没有现成路径可循,也没有精确剧本进行预演。诚如李克强总理所言,作为诸多困扰我们的“中国式”问题之一,环境污染的解决必定需要“壮士断腕”、“刮骨疗伤”般的魄力和勇气。于法院司法而言,在环保制度趋于完善、环境事件却频发不止的大形势下,如何突破这“三重门”,确实考验着法院的集体智慧。当然,在更广的意义上,其考验的不仅是司法,更考验现代社会人类对自身、对大自然及对子孙后代生存哲学的深刻反思。

发表于2014年5月24日《人民法院报》第二版头条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5/24/content_82400.htm?div=-1
责任编辑:李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