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罗时茂说,过去几年,他“参审很少”,“法官每次都会问我有什么意见,我都是说‘我同意’。”
在罗时茂看来,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是常态。但近两年,他明显感觉到自己的“陪审自信”提高了,“愈加觉得自己说话有分量,起作用。”
据统计,去年,浏阳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陪人数达2007人次。法院创新地在执行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使人民陪审员既陪审又“陪执”。2013年,法院执结1602件执行案件,无一例因执行不公导致上访。
利用人际关系化纠纷
今年4月,家住水佳社区水佳村的陪审员罗时茂被浏阳法院邀请参加同村的一起相邻权纠纷的巡回审理。
原被告是叔侄关系,叔叔和侄子的责任田相互毗邻,因地势问题,叔叔主动给侄子提供排水便利,十几年来从未有嫌隙。但自去年上半年开始,叔叔以侄子排水影响其种植蔬菜为由不再允许其“过水”,双方为此不和。
经调解无果,侄子一纸诉状状告叔叔侵犯其相邻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小黄啊,这你就不对了,吃水不忘打井人,你叔十几年都让你排水了,你怎么忘恩负义反倒把你叔给告了呢?”一见原告是自己同村的人,法庭评议阶段,罗时茂语重心长地教育起了原告。
“黄叔,你们都是一家人,作为长辈,您别跟小辈一般见识,他已经主动认识了错误,想跟您调解,希望您原谅他,行吗?”罗时茂见时机成熟,组织双方面对面地沟通,并提出解决方案。
罗时茂平时在村上享有一定声望,经过他的耐心疏导,叔侄打开心结,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小黄选择了一条便捷水路过水,并作了撤诉,一场剑拔弩张的矛盾纠纷被轻松化解。
“陪审员可能不具有太多法律专业知识,但是,他们所具备的人际关系、阅历、专业知识等有的是我们不具备的,让他们参加庭审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较好地提高当事人的认同感,也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承办案件的粟畅法官感慨道。
助法官妥善结案
据统计,去年,浏阳法院人民陪审员刑事案件、执行异议审查案件的参陪率达到100%,民商事案件参陪率为84.9%,行政案件参陪率为93.9%,所有参陪案件合格率为100%。
去年4月,浏阳法院人民陪审员杨金在参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合议时,围绕被告邓某应对原告马某承担多少份额的精神抚慰金,与审判长产生了不同意见。杨金认为,法院应该支持马某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另一位审判员持相同观点,但审判长认为最多部分支持。
于是,这个2比1的格局引发一场讨论,杨金认真阐述她的理由,在庭前阅卷时,她发现马某与自己家在同一社区,于是电话联系了社区主任和群众代表,核实到马某的基本情况。马某家庭条件困难,从未与人有隙,和妻子靠打零工为生,尚有一儿子还在读书,因为这次交通事故使马某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通过对当事人这一实际情况的阐述,审判长接受了她的意见,最终该案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浏阳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的改革使我受益匪浅,通过参加这起案子的审理,我感受到了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更感受到了法官肩上那副沉甸甸的担子!”杨金说。
陪审员协助执行
为有效破解执行难题,浏阳法院创新地在执行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使人民陪审员既陪审又“陪执”。
“老曹啊,今天多亏你来作解释,我才明白原来法院执行我的这笔钱是合理合法的。尽管法院驳回了我的异议请求,我也心服口服。”执行异议人李某对陪审员曹祝秋表示。
2013年11月18日,浏阳法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时,作出执行裁定,将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李某存在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某不服,表现出很强的抵触情绪,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立即中止对其财产的执行。
评议阶段,作为社区老干部的人民陪审员,曹祝秋利用生活中典型事件为执行人李某析法,并指出李某在本案中被判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不仅能够有效监督执行,还能有效调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帮助化解可能产生合理性怀疑的案件。” 主管执行工作的浏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德懋指出。
据悉,浏阳法院每年都要执行1500余起案件,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一些涉及重点企业等特殊主体的案件,以及可能引发信访苗头、群体性事件、社会广泛关注等相关案件的执行外,该院规定,凡是执行异议的审查裁决必须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高德懋认为,经过实践检验,人民陪审员“陪执”制度已彰显出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3年,我们院执结1602件执行案件,无一例因执行不公导致上访。”
发表于7月17日法制周刊头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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