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自然人之间私相购买金银产生纠纷如何处理?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邹某某返还原告石某某金银订金25万元。
【案情回放】
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石某某与浏阳普迹镇的邹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15日,石某某向邹某某订购黄金2 000克、白银50斤,并支付了订金25万元。邹某某收取订金后,一直未向石某某交货,且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订金。石某某将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邹某某返还订金25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李岳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这个法规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金银系贵重金属,属于我国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物品。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私相买卖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邹某某应当返还原告石某某订购金银款25万元。
【温馨提示】
生活中,不少人可能不知道,金银在我国是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私相买卖的,也不得在单位和个人之间以计价的方式进行借贷或作为抵押;金银的收购,只能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湖南日报》2015年4月8日第4版政治社会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