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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时隔一年,被告送来感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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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市法庭庭长 周更生 整理:李昭菲  发布时间:2015-05-26 08:53:52 打印 字号: | |
  5月4日上午,我忙完工作走出法庭,迎面碰到一位手拿锦旗的中年男子,见到我连忙将锦旗递到我手中。说实话,担任沙市法庭庭长已一年有余,审理了大大小小两百来件案件。突然来这么一出,我实在想不起他是谁。经过询问,才知他是去年3月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事情起因还得从2013年夏天说起。2013年8月11日,本市淳口镇金源村村民杨某敏发现自家鱼塘的鱼死了很多,怀疑是被告杨某贤开办的养猪场排放污水导致了死鱼现象。8月12日凌晨,杨某敏邀集十余人来到杨某贤住处要求其赔偿,杨某贤向杨某敏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杨某敏人民币¥20 000元整,在十五天对清”的条据。杨某贤脱身后立即向浏阳市公安局淳口派出所报警,随后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告知双方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对鱼的死因进行鉴定。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赔偿无着,即向沙市法庭提起诉讼。

  案情看似简单,但其中包含着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相邻关系、财产损害、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关系和事实的认定。为厘清关系,查明案情,我带着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来到了金源村,实地查看了鱼塘和养猪场所处方位和现场情况,走访了原被告亲属、邻居、村干部,掌握了大量证据材料,加上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脑海中已然形成了初步的裁判思路。

  本案第一个焦点,杨某贤向杨某敏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及派出所的立案记录、调查笔录,被告在原告深夜伙同十余人上门向其索赔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在同一日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欠条是被告在人身、精神方面受到外界压力的状态下被迫出具,非真实意思表示,该证据不具合法性,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杨某贤向杨某敏出具欠条的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第二个焦点,双方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原被告双方处于上下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在损害发生后,没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向环保部门投诉。鉴于原告的诉求,依据法律规定,宜认定双方为财产损害赔偿关系,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本案第三个焦点,原告的财产损害如何认定?鉴于当事人未对鱼塘死鱼原因申请鉴定的情况,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鱼塘死鱼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有相应过错,同时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具体损失。

  依据以上意见,合议庭做出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敏要求被告杨某贤赔偿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宣判时,我围绕当事人的诉求,依据在案证据确认的事实,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经过一番释法说理后,当事人双方表示服从判决,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周庭长,当时开庭时我不在场,来不及向您感谢。这一年养猪场关闭了,我也出门打工了。这两天趁着五一假期回家,我想着一定要过来向您当面说声感谢。”杨某贤激动地对我说道。

  这只不过是我二十多年法官生涯中审理的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案件,但时隔一年之久当事人仍特意赶来表达感激之情,足见我们从事的审判事业对于人民群众的意义。这让我更加懂得,法官要真心维护人民群众心中那份朴实的正义,才对得住头顶的这片法治穹苍。

   文章链接:《中国法院网》法院文化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5/id/1635654.shtml
责任编辑:李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