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倾力调解涉众纠纷 实现村民企业双赢
分享到:
作者:康娜萍  发布时间:2015-06-19 10:21:07 打印 字号: | |
周法官指导村民签订调解协议
  “感谢周庭长,我们很满意这个调解结果。”2015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虽已临近下班时分,但浏阳法院沿溪法庭还人头攒动,达浒镇书香村大屋组的村民面带笑容地和沿溪法庭的法官们道谢。至此,大屋村民小组诉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颐和隆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结案,双方持续一年半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4年10月,达浒镇书香村大屋组以颐和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原告土地农业用途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林地并补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坐落于浏阳市达浒镇云山村与官渡镇兵和村交界处的近120亩、地名为“脚头窝”的油茶山地块租赁给颐和隆公司用于种植茶籽。从2014年开始,由于企业发展需要,颐和隆公司在合同地上开始修建临时仓库,引来了组上村民不满并起诉。

  考虑到该案涉及到组上23户村民,案情复杂,如处置不当不仅损害村民利益且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可能造成影响,承办法官周如意先开庭初步了解了双方利益诉求后,和庭长周波以及林业局工作人员、陪审员、达浒镇司法所所长一道来到合同争议地进行现场勘查,测量了争议地面积、了解了地块现状及权限等,并对争议地所涉及到的户主情况进行登记确认,同时充分听取了双方意见。

  尔后,承办法官分别与原被告双方做思想工作,希望村民能够多支持本地企业发展,并且恢复原状工程太大,也不利于土地的合理使用;同时找到公司代表人,希望被告方能够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保证村民利益。

  经过前期扎实的工作,为妥善解决纠纷奠定了良好基础。6月12日上午,大屋村民小组23户村民及颐和隆公司的代理人如约来到法庭,因一方人数众多,周波庭长和周如意法官、司法所黎所长一面组织引导双方合理表达诉求、发表意见,一面结合当地实情,综合考虑双方意见,制作了合理的补偿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颐和隆公司按照每亩1000元标准赔偿原告。当天下午,颐和隆公司将补偿款补偿到位,经法庭确认后全部转入村民账户。

  该案的圆满解决,既让村民得到了应有的补偿,又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收获了保证村民利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双赢局面,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李昭菲